匿名2023/3/1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公司該改的津貼沒有給

各位大神們好
前公司是固定每3個月會給有證照的員工 證照津貼
我是今年2月底  自願離職
因為我有兩張證照【天車+堆高機】1張證照加給500元
總共2000元
因為最後一次是111年12月給
現在前公司會計說公司規定的  要滿三個月才會發津貼
因為證照津貼公司都是發現金
這樣子算是有違反勞基法嗎

前公司在我離職後  我的特休還有4天沒休完
也沒有補貼現金給我
就已經違反勞基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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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資訊有限,僅針對您所談到的現象提供我的個人看法:
一、所謂津貼結構項目、內容,仍應端視契約、工作規則等是否載明為準。
二、依您所提離職前特休未休未結清,自是有違規範喔!這不是補貼是結清。
以上供參。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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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公司是固定每3個月會給有證照的員工 證照津貼,我是今年2月底 自願離職,因為我有兩張證照【天車+堆高機】1張證照加給500元,總共2000元,因為最後一次是111年12月給,現在前公司會計說公司規定的 要滿三個月才會發津貼。
2 離職後 我的特休還有4天沒休完,也沒有補貼現金給我,這個可以跟人資聯繫,補發特休4天折現。一般,人資會發,沒給,違反勞基法。
3 至於,證照津貼,有拿到高興,沒拿到也算了。滿三個月才會發津貼,是公司的規定。
4 新工作有著落了嗎。這個才重要。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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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跟著你走的,無所謂拿不拿得到,想開一點

感謝邀請,以我個人想法回答您兩個問題,

現在前公司會計說公司規定的 要滿三個月才會發津貼,因為證照津貼公司都是發現金,這樣子算是有違反勞基法嗎?

1.會須從公司規定如勞動契約、公司規章載明來判定違法性,論以資訊上較為不足,較無從判定違法性。
2.但就以經常性(每三個月)、勞務對價(因取得證書後從事相關勞務)看起來略有商議之空間。

我的特休還有4天沒休完
特休需結清給您,是違反勞基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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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
都會在離職前把特休休完,
因為當你提離職時都會跟你談你的會後工作日以及你的特休還剩多少,
會希望你休完(讓你也可以去其他地方面試),
如果真的沒休完(因業務交接導致特休沒辦法休完),
也會直接提出該怎麼解決(不會有模糊不清的存在),
另外,
若原有勞動契約當中未註明津貼發放方式,
以及是否公司真有利用你的證照來申報使用(公司有沒有用到你的證照來申報),
或你的職務本來就應該具有證照(你應徵堆高機人員/本來駕駛堆高機就需要有堆高機執照才能駕駛),
又或是原本有申報你(但你提出離職後改申報別人了/如果申報別人/當然應該是別人要領),
這些訊息在你的敘述中看不出來,
當然,
如果一直有領到,
變成突然沒領到,
當然會不爽,
但事情還是要看前因和後果,
不能從單方面來解釋.

自己看著辦,有關薪資錢的部分,別人無法給你意見,要自行去溝通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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