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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大家好,我是一位剛入職的門診護理師,我的工作內容中有包含幫醫生開醫令、藥物和處置等,以及把醫療計畫打到電腦上,醫生只會給予口頭醫囑而已,也就是說那份病歷都會是我做的,因此我有以下幾點問題想問: 1.請問這部分是否有違法? 2.完成的病歷我都有請醫生過目,但醫生並未過目,如若病歷有誤造成醫療糾紛,會算是誰的問題?(診間內沒有監視器) 3.我入職時有要求要填寫人事保證人,需填寫原因公司表示「乙方工作期間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甲方權益時,甲方對乙方及其保證人具有權請求賠償。」、「保證人就乙方對甲方所負現在及未來之一切債務及賠償,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願放棄民法有關保證之先訴抗辯權。」,想問若病歷有誤造成醫療糾紛,是否會連帶影響人事保證人? 4.於104上職缺為諮詢師,面試時說也須進行門診跟診職務,但這部分並未刊登於職缺上,入職時職稱變為門診護理師,而且兩方工作都要做,想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5.以上問題有無處理方法呢? 問題很多,非常感謝大家耐心看完及回答!!!

人事保證人勞基法職缺職務不符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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