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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8/2 21:2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診所有無違法?能怎麼處理?

大家好,我是一位剛入職的門診護理師,我的工作內容中有包含幫醫生開醫令、藥物和處置等,以及把醫療計畫打到電腦上,醫生只會給予口頭醫囑而已,也就是說那份病歷都會是我做的,因此我有以下幾點問題想問:
1.請問這部分是否有違法?
2.完成的病歷我都有請醫生過目,但醫生並未過目,如若病歷有誤造成醫療糾紛,會算是誰的問題?(診間內沒有監視器)
3.我入職時有要求要填寫人事保證人,需填寫原因公司表示「乙方工作期間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甲方權益時,甲方對乙方及其保證人具有權請求賠償。」、「保證人就乙方對甲方所負現在及未來之一切債務及賠償,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願放棄民法有關保證之先訴抗辯權。」,想問若病歷有誤造成醫療糾紛,是否會連帶影響人事保證人?
4.於104上職缺為諮詢師,面試時說也須進行門診跟診職務,但這部分並未刊登於職缺上,入職時職稱變為門診護理師,而且兩方工作都要做,想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5.以上問題有無處理方法呢?
問題很多,非常感謝大家耐心看完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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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關於醫療法部份有前輩回答的更為專業也深入,以這樣的角度來看這間診所的處理方式確實會在工作上造成相當的風險。建議可在有離職的相關準備前提之下,溫和的與醫師討論這樣的行為你心中的相關疑惑,也了解一下這家診所醫師只是便宜行事或是明知顧犯規避可能的責任與風險,不需過度帶有情緒,得到答覆後過個幾周再以別的原因平和的提出離職,讓這段關係和平的結束。

至於想要以一人之力或是透過公部門改變一家診所(或是一家公司)現實很困難,所以尋找某些具規模的診所或企業,這類風險理論上應該會相對來得低。所以也不需要因為這段職涯而對產業失望,履歷上不需要特別載明離職原因,條列說明工作項目與內容,待面試應該會被詢問,可告知因為需要開立這些單據評估有所風險所以離職,可看面試主管的反應大概可以推敲這間診所是否有類似情形。面試個兩三間應該就可知道產業生態。

護理師是個辛苦但很有意義的職業,祝福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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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妹 您好:
單從您的描述來看,這家診所制度管理有問題,建議應思考保護自己,珍惜證照,遠離醫療糾紛和違法高風險行為。

第一個問題:
醫療法第68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違者依第102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第107條規範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且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規定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衛福部於 96 年以衛署照字第 0962801033 號函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公
告有關開立檢驗及領藥單之函釋如下:
(1)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
申請單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 24 小時
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2)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
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 24 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
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您是門診護理師,不是專師,沒有資格開相關表單!意思就是你會被罰款、停業(不能當護理師)、若病人吃出個三長兩短你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個問題:
你如何佐證醫師有無過目?出事時病人可以指認藥單都是你開的,醫師也可以推說是你key錯單,所以病人吃出問題是你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
我不是法務人員,無法肯定回答保證人是否會被連累,建議諮詢律師契約有無牴觸法規部分。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249

第四個問題:
這個屬於常見的"到職後工作內容與預期不符",因你是有證照有執登的護理人員,從事門診跟診、護理指導及諮詢並不違法(除非有牽扯到醫師核心業務),所以應考慮的是這些工作是否符合個人職涯發展期望。
 https://giver.104.com.tw/question/4e54384f-d316-4d77-a5b4-46b9f369e3af

因為以上三點,真心勸您早日為自己的執業安全作打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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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作為一位有豐富經驗的職場工作者,我能夠理解你對這些問題的擔憂。以下是我的一些建議和看法:

1. 是否違法:
根據台灣的醫療法規,醫療紀錄應由醫師親自記錄或簽署。若醫囑僅為口頭形式且未經醫師確認,可能會有違法之虞。建議你向醫院管理層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以確保你的行為符合法規。

2. 醫療糾紛責任:
若病歷有誤而導致醫療糾紛,責任通常會由醫師和醫院共同承擔,因為醫師有最終確認的責任。你應該保留你已請醫師過目的證據,例如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以自保。

3. 人事保證人的影響:
若病歷有誤造成醫療糾紛,根據你所描述的條款,保證人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建議你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並向法律顧問諮詢,以了解具體的法律風險。

4. 職缺與職務不符: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應在招募時明確告知工作內容和職稱。如果實際工作與招募廣告不符,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你可以向勞工局或相關部門投訴,尋求幫助。

5. 處理方法:
- 內部溝通:首先,嘗試與你的上司或人事部門溝通,表達你的擔憂和疑慮,看看是否能達成共識或改善現狀。
- 法律諮詢: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意見,了解你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的法律風險。
- 勞工局投訴:如果內部溝通無效,考慮向勞工局或相關部門投訴,以保障你的權益。

希望這些建議能對你有所幫助。祝你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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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問者剛入職門診護理師,工作包括幫醫生開醫令、藥物和處置,並輸入醫療計畫,詢問此情況是否違法及其他相關問題。
2 護理師代替醫生開醫令和處理病歷,可能違反醫療法規。
3 醫生未過目病歷,若發生醫療糾紛,責任應由醫生承擔,但需證據證明。
4 保證人需填寫原因如病歷有誤,可能影響人事保證人,建議詳閱合約條款。
5 若職缺內容與實際工作不符,可能涉及勞基法,應與公司協商或求助勞工局。
6 對於以上問題,可尋求法律或工會協助,保障自身權益。護理師代替醫生開醫令和處理病歷,已屬違法,病歷請醫師填寫,若不行,換家公司。
7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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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此問題可分兩部分釐清:規範診所之醫事相關法規、就業服務相關法規。
一、您是否為合格醫事人員、製作病歷是否合法?
1、製作病歷合法性:
根據醫療法第十條,醫師只限於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也就是牙醫跟中醫。病例的定義,依據醫療法第67條(病歷應包括之資料)第二項第三條細目
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所以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因為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也可稱為病歷之一部分。
2、醫事人員資格認定:
而醫事人員又受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範,據其條例第二條(醫事人員資格認定)為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
所以您若為法定之其他類醫事人員因為執行業務製作紀錄為病歷一部分並無違法。
二、刊登職缺廣告跟實際工作內容有出入是否違法?
但是您剛剛又提到您當初應徵時職缺為諮詢師,職缺內容刊登若與您實際工作內容有出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就業服務之禁止)第一項明訂廣告不實違法,這樣刊登此廣告的就業服務機構違法、雇主於刊登不實廣告也違法。

若廣告不實您有實質證據真想要檢舉,可以向當初求職管道、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或公司所在地之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反映。

您可依據法規所規定,若您依照您實際狀況有任何覺得工作起來有不安、不妥,不合法規規範之地方,也可在思考轉換職涯跑道,由於現在許多公司人資都會人脈官官相護、也會打探前員工工作狀況,雖然未錄取前公司利用履歷詢問您的工作經歷、工作主管個資包括電話皆為就業服務法所指之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索取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也違法、違反個資法,但是由於台灣現狀就是找工作喜歡徵信前公司(此行為其實模糊地帶,徵信方式不當確實違法),但為避免離職撕破臉,或離職原因難以交代,跟公司好好溝通以求好聚好散,希望以上回覆對您有幫助,祝福您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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