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勞資糾紛:解雇、非自願離職認知不同
1.公司違反勞基法嗎?2.要付資遣費嗎?3.員工是非自願離職嗎?
員工從事齒輪加工兼任司機,例行工作外,偶爾要跑車趟送貨、取料回廠加工。7/3老闆要求員工去客戶端載回要加工的料件,員工不願出門,還和老闆吵起來,老闆一氣之下說不想做就別做了,員工也真打卡、東西收收就走了,所以7/3就幫員工退保了!
7/3結算工資,6月+7/1~7/3做到10點(30+2.5日),在7/4上午匯款給員工。特休未休7/4結算給現金,並開立支付證明請員工簽收。
員工7/4下午3點半左右才進公司,又和老闆吵了,主張非自願離職,又要求資遣費,特休金也不願簽收。
請問公司如何應對,才能和平解決,且不致影響雙方利益?

這題要先看員工與公司簽約的勞動條件是什麼?通常,勞動條件包含約定要上班,員工要依約定交付勞務。
以案例,由於該員工不願意交付勞務,聽到老闆說「不要來就別來了」,於是就真的不繼續工作,一般認知應屬自願離職。
在 7/3 上午十點之後,就會發生一個爭執事項:該員工當時以及之後算不算是已經終止勞動關係。而如果要繼續爭下去,就要上法院提勞動事件訴訟。
當然啦,期間老闆也沒表態是不是依勞基法不經預告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 7/3 十點的爭端以至於之後,老闆可能認為員工的違規情節重大,可以如此宣告。但如果勞資爭議上個法院,然後被判勞動關係存在,而老闆希望資遣該員工,那麼也是依勞基法提出預告期與資遣費。總之,依法預告終止勞動關係,並發給資遣費,是一種和氣解決事情的方式。
一、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
答案:有風險,有爭議點,可能構成違法。
1. 關鍵在於:7/3是否為「公司解雇」或「員工自請離職」?
老闆說:「不想做就別做了。」→ 具主動終止僱傭意味。
即便員工當下打卡走人,只要他未正式遞出辭呈或表明離職,公司就不應當日逕自「退保」與結束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非屬重大過失、懲戒事由,不得無預告解僱。
如未依法預告或即時終止,應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或代通知金。
➡ 風險點在於:公司可能構成「口頭資遣 + 即時退保」,易被認定為「非法解雇」。
✅ 二、是否要支付資遣費?
答案:若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就要付資遣費。
判斷依據:
根據《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規定,雇主若非依法可解雇的情形(如重大違反契約、工作不能勝任、裁員需求),就必須給資遣費。
本案並無具體證據證明員工有重大違紀行為(如曠職、怠工、妨害營運等),且爭議點在於一時爭執中說出的話,並不構成正式自請離職。
員工若向勞工局申訴,主張自己被「惡性解僱」,公司有很大機率需支付資遣費。
三、員工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
答案:高度可能是非自願離職。
判斷依據:
由公司單方面退保。
由公司先結算工資。
員工事後仍回來要求特休與資遣費。
員工從未簽署「自請離職單」或書面同意文件。
➡ 根據《勞動基準法》與《就業保險法》第5條,只要不是員工自願離職、也沒有重大過失,應視為非自願離職,公司應配合開立資遣證明。
公司處理建議(和平解決方向)
1. 避免言詞失控與惡性對抗
勞資糾紛不適合再情緒化交談。
公司可書面向員工發送說明信函(email或LINE存證)表示願意協調、澄清事實。
2. 釐清雙方對離職事由的認定(書面記錄很關鍵)
若認為員工屬於自動離職,應提供事實說明與佐證(如員工當場說「我不做了」)。
但如無白紙黑字簽名或錄音存證,主張不會成立。
3. 公司可有條件地提出和解方案
建議不要硬拗,與其惡性對抗,不如低調處理。
提議一次性支付資遣費(如依照年資1個月工資),條件是對方簽署放棄其他權益聲明(即放棄申訴與追訴),達成雙方和解。
4. 避免留下勞保紀錄與法律風險
若員工向勞工局或調解會申訴,公司必須應訊並舉證。
若遭判定違法資遣,還會牽連罰鍰或補繳保險、利息。
結語建議:
「員工有情緒,公司也有立場,但面對爭議,保留紀錄、合理協調、避免衝突,才是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