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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專家您好, 敝人於去年2024/6被老東家資遣後,暫時結束26年的工作生涯。後續在今年2025/1曾短暫地在管顧公司擔任培訓講師,然因彼此雙方對於講師的培訓方式、工作內容即時程要求未能一致,後續離開此職,直到現在仍在尋求新的機會。 方便請教專家:從去年到現在已將近10個月的時間仍在求職,期間只有短暫一個月的正職工作,這樣『一個月的經歷』是否也需寫出?有任何不適當之處或優點,請專家指導。 另個人年齡已達54歲,在熟悉的法律服務業幾乎沒有對應管理者或資深業務主管的機會,只好來到一般企業求職業務主管或經營管理主管的職位,就是處處碰壁、無回應,方便請專家再次給予指導,謝謝。 敝人也曾參與擺渡人的CDA線上說明會,仍在考慮今年6月份開班的CDA授課及後續的認證是否參加,也請專家給予指導,謝謝您。 項啟元(Aus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