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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幾個問題,再麻煩大家解答,非常感謝。 我於今年3月入職一家公司,並雙方以「口頭上」答應給付我薪資$45000/月;但7月開始這家公司又另開了一間公司後,請我去支援幫忙。 在7月第二周與我商談,因為新公司的人力預算考量,所以必須扣$5000,則改領$40000/月。 我因為被扣薪水而而向公司提出8/31離職。 7月薪水於8/5領取$45000(原薪),但8月薪水於9/5領取$40000(扣薪後) 因為離職時填寫離職申請,但沒有勾選非自願離職。 (以上都沒有任何勞工合約證明,但我可以提供薪資轉帳證明) 請問這樣的問題,我還能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本人在公司擔任小編及美編工作(有影片和平面設計等作品),近期提了離職申請,公司要我簽署離職申請書與切結書。 切結書內容是「任職於公司期間之文件資料與客戶個資均予以完全交接或銷毀『絕不對外洩漏或繼續保留使用』,如違前述所載致公司商譽或利益受損,願負所有法律責任。」 但因美編工作在求職期間會需要作品集,請問簽署後,在前公司任職期間做的所有作品都不得被公開呢?(作品都有放公司logo) 也看到網路有人選擇不簽署,如果不簽署會對離職或求職造成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