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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社會新鮮人,面試了派遣工作,派遣公司提及要派公司為新創公司,在台灣還沒人資部門,所以由他們代找人力。此份工作為一年約,但二面時須與要派公司面試。但是經上網查詢,發現立法院在2019年5月修正勞基法,增訂關於派遣勞工之規範,此一規定已於2019年6月21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公司不得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亦即業界通稱之「轉掛行為」。其中網路寫道,若求職錄取的職位是派遣勞工,發現要派公司有面試或指定行為,可以在提供勞務給要派公司後90日寄出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給要派公司,要求協商訂定勞動契約,由要派公司直接僱用,脫離派遣勞工地位,成為要派公司的正職員工。我的疑問是 簽約之前需與要派公司進行面試,如果錄取將簽一年約,那簽約後中間就會因為一年約,而不能要求在90天後轉正,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謝謝!!

求職派遣工作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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