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3/9

無工作經驗26-30歲

目前是社會新鮮人,是否該接受派遣工作?

目前是社會新鮮人,面試了派遣工作,派遣公司提及要派公司為新創公司,在台灣還沒人資部門,所以由他們代找人力。此份工作為一年約,但二面時須與要派公司面試。

但是經上網查詢,發現立法院在2019年5月修正勞基法,增訂關於派遣勞工之規範,此一規定已於2019年6月21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公司不得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亦即業界通稱之「轉掛行為」。

其中網路寫道,若求職錄取的職位是派遣勞工,發現要派公司有面試或指定行為,可以在提供勞務給要派公司後90日寄出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給要派公司,要求協商訂定勞動契約,由要派公司直接僱用,脫離派遣勞工地位,成為要派公司的正職員工。

我的疑問是 簽約之前需與要派公司進行面試,如果錄取將簽一年約,那簽約後中間就會因為一年約,而不能要求在90天後轉正,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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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
一、如您所說,民國108年6月19日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第1項)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第2項)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第3項)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第4項)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5項)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第6項)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第7項)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二、上述條文之立法理由,摘要如下:
(一)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爰參考日本勞動派遣法,制定第1項。
(二)為保障派遣勞工之工作權益,要派單位違反第1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時,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口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於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勞動條件並訂定勞動契約。另為避免雇主拒絕協商或怠於協商,亦規定要派單位逾期未與派遣勞工議定勞動條件而訂定勞動契約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即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第11日)成立勞動契約,且應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之內容。
三、勞動部民國108年7月26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7136號函釋:(一)查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其立法理由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即本項規定係禁止要派單位已經決定特定人選(如以招募、面試或其他方式)後,將該名勞工轉由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再派遣至要派單位,並接受其指揮監督從事工作之行為。(二)前揭行為禁止,係為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例如要派單位自行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形,即屬違反本項禁止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行為之規定。
四、因此,若該新創公司有事先參與派遣勞工的面試過程,保有最終是否錄用以及勞動條件等之決定權限,其因利用派遣人員轉掛制度,以圖規避勞動法上所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已違反勞動法上直接僱用基本原則,縱使您與派遣公司因該要派公司(新創公司)之故而已簽訂一年派遣契約,仍不影響您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之程序(應於新創公司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主張與要派公司(新創公司)間以現行勞動條件直接成立僱傭契約關係。
五、另違反本條第1項規定的要派公司,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之規定,經檢舉查核屬實後,將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照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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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新鮮人面試了派遣工作,派遣公司提及要派公司為新創公司,沒人資部門,所以由他們代找人力。此份工作為一年約,但二面時須與要派公司面試。要派公司不得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之行為。
2.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果二面與要派公司面試就屬違反勞基法。
3. 您可以在提供勞務給要派公司後90日寄出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給要派公司,要求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4.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也就是一年後自動轉正職,不能要求在90天後轉正,勞基法是這樣定的。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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