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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與人閒聊發現有公司人資利用履歷查核,詢問前公司,卻得到前公司表示該求職者工作期間有跟人肢體衝突並形容該員有躁鬱症(只是片面說詞並無證據)。 這樣確實有造謠封殺該求職者之嫌疑,藉由徵才要求的個資如下 是否就可以藉口個資法因特定目的,只要求職者簽署同意書,就可以用履歷查核方式任意索取 1、身分證字號(查詢該求職者投保紀錄) 2、提供良民證 3、徵信求職者債務或者財務紀錄 4、調查該求職者的住址、家人任職公司及相關職務。 5、詢問婚姻、是否有男友等私生活細節 6、未錄取要求繳交詳細體檢 如果面試時有這樣的同意書說同意才會錄取,想請問大家會不會簽,要求以上資料及其目的是否合法?如果是假徵才真詐騙,因為對方就一句說你不要簽那就不會錄取你,當然也不會有下一步流程,大家會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