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Reference Check履歷查核聲稱徵才為由合法嗎?
如題,與人閒聊發現有公司人資利用履歷查核,詢問前公司,卻得到前公司表示該求職者工作期間有跟人肢體衝突並形容該員有躁鬱症(只是片面說詞並無證據)。
這樣確實有造謠封殺該求職者之嫌疑,藉由徵才要求的個資如下
是否就可以藉口個資法因特定目的,只要求職者簽署同意書,就可以用履歷查核方式任意索取
1、身分證字號(查詢該求職者投保紀錄)
2、提供良民證
3、徵信求職者債務或者財務紀錄
4、調查該求職者的住址、家人任職公司及相關職務。
5、詢問婚姻、是否有男友等私生活細節
6、未錄取要求繳交詳細體檢
如果面試時有這樣的同意書說同意才會錄取,想請問大家會不會簽,要求以上資料及其目的是否合法?如果是假徵才真詐騙,因為對方就一句說你不要簽那就不會錄取你,當然也不會有下一步流程,大家會怎麼看呢?

您好!你的問題涉及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與徵才過程中履歷查核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可能構成詐騙或不當行為。我會根據台灣現行法律與職場實務,幫你分析這個情境的合法性,並回答您提出的疑問。
履歷查核的合法性基礎
在台灣,企業進行履歷查核(如聯繫前雇主或驗證求職者資料)是常見的徵才流程,但必須遵守《個資法》和《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根據《個資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如私人企業)蒐集個人資料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有明確的「特定目的」(例如徵才)。
取得當事人(求職者)的「同意」。
蒐集範圍不得超出特定目的的必要程度,且需符合「正當性」與「必要性」原則。
此外,《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雇主在徵才時基於不當理由(如健康狀況、私生活)歧視求職者。因此,履歷查核合法的前提是:
目的明確(確認求職者能力與背景)。
取得同意。
不涉及過度或無關的個人隱私。
前公司回應的問題 ~ 你提到人資聯繫前公司,得到回應說求職者「有肢體衝突」並「疑似躁鬱症」,這確實可能涉及法律風險:
前公司的行為:
若前公司未經求職者同意,主動提供這些資訊(特別是健康狀況),可能違反《個資法》第20條(使用個人資料不得超出蒐集目的)與保密義務。
「躁鬱症」屬於《個資法》第6條定義的「特種個人資料」(醫療紀錄),除非有法律依據(如勞動檢查)或求職者明確同意,否則不得隨意揭露。若只是片面說法無證據,還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侵害名譽權(誹謗)。
人資的行為:
若人資主動詢問前公司此類敏感資訊(例如健康或衝突細節),且未事先告知求職者查核範圍並取得同意,則違反《個資法》第8條(蒐集前需告知義務)。
若人資將這些資訊作為不錄取的理由,且未給求職者澄清機會,可能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歧視條款(例如因健康狀況拒絕錄用)。
造謠封殺嫌疑:
若前公司或人資故意誇大或捏造事實,導致求職者在業界無法就業,可能構成《民法》第195條的隱私權侵害或《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但需證據證明其「故意」與「損害結果」,例如錄音或書面紀錄。
企業要求以下資料,是否合法取決於「目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我逐一分析:
身分證字號(查投保紀錄)
合法性:合理。企業常查詢勞保投保紀錄以確認求職者工作經歷與年資,屬徵才特定目的。但需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且只能用於此目的,不得挪用(如查其他個人資料)。
風險:若未加密保存或外洩,企業須負《個資法》第27條的資安責任。
提供良民證(無犯罪紀錄證明)
合法性:視職務而定。若工作涉及安全或信任(如金融、保全),要求良民證有正當性。但若是一般文職,則過度蒐集,可能違反必要性原則。
風險:未錄取卻保留此資料,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1條(目的結束應刪除)。
徵信債務或財務紀錄
合法性:不合理。除非職務直接涉及財務管理(如會計),否則與徵才無關,屬過度蒐集,違反《個資法》第19條。
風險:若未經同意查詢,可能觸犯《刑法》第315-1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調查住址、家人任職公司及職務
合法性:不合理。求職者住址可用於聯繫,但調查家人背景與徵才無關,屬私生活侵害,違反《個資法》和《民法》第195條。
風險:若用於非徵才目的(如騷擾),可能構成詐騙或恐嚇。
詢問婚姻、是否有男友等私生活細節
合法性:違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文禁止因婚姻、性別等歧視求職者,這類問題毫無正當目的。
未錄取要求繳交詳細體檢
合法性:不合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允許入職前體檢,但僅限與工作相關的健康狀況,且應在錄取後實施。未錄取就要求詳細體檢,屬過度蒐集,且違反《個資法》第6條(醫療資料需特別同意)。
風險:若用於篩選,可能構成健康歧視。
同意書的效力:
若企業要求簽署同意書,聲稱「同意才錄取」,這在法律上屬「附條件徵才」。根據《個資法》第7條,同意必須是「自由意志」下的決定,若求職者因經濟壓力被迫簽署,可能被視為「非自願同意」,效力存疑。
即使簽了同意書,企業蒐集的資料仍受「必要性」限制。過度或無關的調查(如家人背景、私生活)仍違法,不能因同意書免責。
會不會簽?
個人選擇因人而異。若是我,會先看同意書內容:
若只限合理查核(如投保紀錄),且公司信譽可靠,我可能簽。
若包含私生活、家人資料或未錄取還要體檢,我不會簽,因為這不合理且有詐騙風險。
1 你的問題是:公司藉履歷查核之名,收集求職者個資,甚至擴及隱私,是否合理合法,以及是否是假徵才真詐騙。
2 履歷查核範圍:合法查核應限於職務相關資訊,如工作經歷、學歷、證照,不應涉及個人隱私。
3 個資法規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個資須符合特定目的,且不得超過必要範圍,否則違法。
4 勞基法保障:要求良民證、財務紀錄、家屬資訊、感情狀況等,與工作無關,恐違反就業歧視法及隱私權。
5 體檢問題:未錄取者要求繳交體檢報告,無正當理由即屬違法,可向勞工局檢舉。
6 身分證查投保紀錄:一般僅政府機關與當事人能查詢,企業如此要求恐涉違法,慎防個資濫用。
7 惡意封殺疑慮:前公司提供無證據的負面評價,恐涉毀謗或妨害名譽,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8 假徵才真詐騙:如該企業無實際招募需求,僅為蒐集個資,可能涉及詐欺,可報警處理。
9 拒絕簽署的影響:合理公司不會強迫提供不相關個資,若因拒簽而不錄取,該企業本身已不可信任。
10 求職者應對方式:面試時可詢問資料用途,拒絕提供不合理資訊,並留存證據,必要時檢舉。
11 尋求法律協助:若遭受不當對待,可向勞工局、個資保護專線或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12 祝福你。
好:
相關法令有其他夥伴告知了,我以實務經驗回答您,
一、 如果企業有取得求職者書面簽名同意對前任職公司進行徵信,並且由求職者提供徵信名單,且徵信的範圍為工作表現、工作起訖時間、離職原因及與同事相處等狀況,不存在違法問題。但若問及個人健康及隱私等等,雖然有經過求職者書面同意,有可能涉及違法。
二、 藉由徵才要求的個資如下之說明
1、 身分證字號(查詢該求職者投保紀錄):人資是查不到求職者的任何投保紀錄的,除非有其他非法手段
2、 提供良民證:通常會在錄取後,請求職者申請,然後在報到時繳交,保全業及銀行或其他特定機構可能會要求報到者提供
3、 徵信求職者債務或者財務紀錄,人資是查不到求職者的債務或財務紀錄的,除非有其他非法手段
4、 調查該求職者的住址、家人任職公司及相關職務。
一般履歷上會有一欄填寫求職者的地址,至於家人任職公司及相關職務通常會在報到當天填寫資料時填寫,大部分是銀行或其他機構填寫,我曾經在報到時填過: 利益衝突迴避適用情形調查表
5、詢問婚姻、是否有男友等私生活細節:面試時這樣問是違法的,若徵信這樣問,應該被徵信的公司不會回答,
6、未錄取要求繳交詳細體檢:通常是錄取後,在報到當天要求繳交一班勞工體檢報告,你說的: 詳細體檢,就不知道是多詳細啊!
如果面試時有這樣的同意書說同意才會錄取,想請問大家會不會簽,要求以上資料及其目的是否合法?
你指的是徵信同意書或其他要你同意才會錄取的文件嗎?
一般都是寫符合法令的徵信同意,若有違法也是不行的,我會看內容決定是否簽?
以上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