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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紹:因志趣不符,所以大學肄業。原先是在劇場產業接案跟兼職工作,但因疫情,去年起開始找全職的行政工作。有在幼教業做過四個月(學期制)的約聘行政人員,去年的下半年疫情暫緩,又回劇場接案。今年起因生活支出增加,便又尋找全職行政工作。 ⒈待過補教業跟營造業的行政人員,卻都因為公司不符合勞基法,或是自身無法接受的價值觀最後離開。兩份工作都只做了大概兩個月,一份是自行離職另一份是遭到資遣(因出差請款旅費遭資遣),像這樣的工作狀況應該寫在履歷上嗎? ⒉依我目前這樣的條件,是不是不應該對工作挑三揀四呢? ⒊家人認為我目前工作的態度都還是表現的太過於像學生,自己反省後也有發現這樣的狀況(比方說無法隱藏自己對上司的質疑,或是在工作時無法在時間內完成事項)。想詢問有沒有什麼建議可以擺脫這樣的學生氣質呢? 感謝您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