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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人力吃緊,本人協助公司人資事務,由於老闆提出要把高階主管改為委任契約?擔憂侵害員工權益或違法,懇請各位前輩指點 1. 公司背景描述 敝公司是小單位,全職勞雇人員不到10位,其中一半是內務行政,另外一半是外勤業務。 公司按照八週變形工時,配合國定假日,週一到週五平日、週末休息日例假日,工作時間上午9點到下午6點。需出勤簽到。 每年都有勞動局要求的勞動檢查。 2.員工情況 老闆提出由「委任契約」取代「勞雇契約」的是外勤業務的資深A主管,這位A主管是公司創始元老,基本上權限等同老闆 a. 工作內容:已經不僅限於最初勞動契約所述的項目,基本上什麼都要做,一般工作時間內,主要在外跑外勤,例如去別的單位當講師、拜訪其他夥伴企業等 b. 工作時間:簽到時間是9點到6點,但現況是A主管有時白天不見人影,晚上才開始處理公司事務,同理他可能平日不知跑去哪,週末在工作 老闆認為,對於A主管的實務工作情況,「勞動契約」受限太大,處處受勞基法制肘,出勤簽到更是困難,且若為「勞動契約」,則A主管在工作時間跑去其他地方兼差講課,其他員工會有微詞, 因故提出要將A主管改為「委任契約」,委任A主管擔任業務負責人 草擬的委任契約內容包含: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周最多48小時、每月最多160小時…等 A主管的薪資、勞健保不會變動,員工福利等比照原樣。 想請教各位前輩,A主管的情況下,「委任」取代「勞雇」是否合宜?或是否有其他建議? ps. 曾匿名致電過勞動局,勞動局認為「可在勞動契約上增加工時日期等相關約定」,以及「要委任,須符合民法第528條~相關規定,民法的部分勞動局無法回答」 曾匿名諮詢過律師,律師答覆「須檢視A主管的人格從屬性」 若有需補充的訊息,還請前輩們不吝提出, 期待各位前輩實務建議!很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