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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2/5/1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對職員是否可用「委任契約」取代「勞雇契約」?

近日因人力吃緊,本人協助公司人資事務,由於老闆提出要把高階主管改為委任契約?擔憂侵害員工權益或違法,懇請各位前輩指點

1. 公司背景描述
敝公司是小單位,全職勞雇人員不到10位,其中一半是內務行政,另外一半是外勤業務。
公司按照八週變形工時,配合國定假日,週一到週五平日、週末休息日例假日,工作時間上午9點到下午6點。需出勤簽到。
每年都有勞動局要求的勞動檢查。

2.員工情況
老闆提出由「委任契約」取代「勞雇契約」的是外勤業務的資深A主管,這位A主管是公司創始元老,基本上權限等同老闆
a. 工作內容:已經不僅限於最初勞動契約所述的項目,基本上什麼都要做,一般工作時間內,主要在外跑外勤,例如去別的單位當講師、拜訪其他夥伴企業等
b. 工作時間:簽到時間是9點到6點,但現況是A主管有時白天不見人影,晚上才開始處理公司事務,同理他可能平日不知跑去哪,週末在工作

老闆認為,對於A主管的實務工作情況,「勞動契約」受限太大,處處受勞基法制肘,出勤簽到更是困難,且若為「勞動契約」,則A主管在工作時間跑去其他地方兼差講課,其他員工會有微詞,
因故提出要將A主管改為「委任契約」,委任A主管擔任業務負責人
草擬的委任契約內容包含: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周最多48小時、每月最多160小時…等

A主管的薪資、勞健保不會變動,員工福利等比照原樣。

想請教各位前輩,A主管的情況下,「委任」取代「勞雇」是否合宜?或是否有其他建議?

ps.
曾匿名致電過勞動局,勞動局認為「可在勞動契約上增加工時日期等相關約定」,以及「要委任,須符合民法第528條~相關規定,民法的部分勞動局無法回答」
曾匿名諮詢過律師,律師答覆「須檢視A主管的人格從屬性」

若有需補充的訊息,還請前輩們不吝提出,
期待各位前輩實務建議!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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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你好:
你已經有答案了
1、曾匿名致電過勞動局,勞動局認為「可在勞動契約上增加工時日期等相關約定」,以及「要委任,須符合民法第528條~相關規定,民法的部分勞動局無法回答」
2、曾匿名諮詢過律師,律師答覆「須檢視A主管的人格從屬性」
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如果有,以上的人格從屬性,

還是你要問委任經理人???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感謝前輩答覆!因為我個人實際上不認為適用委任,所以致電勞動局跟律師諮詢,試圖與老闆說明,但老闆經人指點認為委任較佳,因故想來向各位前輩取經,實務上採用委任契約處理不知會否對員工權益造成損害?或是於勞動抽查時被認為是試圖藉此迴避加班?會否有我們未曾留意到的疏漏…等

您好,

以您描述A主管的工作性質,是可以調整成委任契約的。勞動契約的屬性有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三個特性,如果A主管在職務上有獨立判斷,不受老闆的指揮監督,是有條件簽訂委任契約的。

1.在民法與勞基法的規定上,委任經理人不適用勞基法,因此不會有上班時間與時數的限制,其工作任務的交付,只要經過老闆的同意與約定即可。

2.A主管或是您可能會關心他的勞動權益問題,比如特休假、年終獎金、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議題,這部分可以透過委任契約內容的規劃,或是直接在委任契約中約定A主管相關權益延續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即可。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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