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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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