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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請問根據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則: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所以公司規定假設六點下班我加班一小時的話必須要七點半才能打卡,前半小時強迫休息不支薪,這樣是合理的嗎?我就想加一個小時的班趕快下班去吃飯還要強迫休息半小時嗎?

加班時數加班費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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