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加班前半小時強迫休息不支薪嗎?

請問根據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則: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所以公司規定假設六點下班我加班一小時的話必須要七點半才能打卡,前半小時強迫休息不支薪,這樣是合理的嗎?我就想加一個小時的班趕快下班去吃飯還要強迫休息半小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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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好,回覆您的後續留言。

這真的是兩難問題,我也遇過很多員工抱怨,但只能比較誇張的說「惡法亦法」,即使不符合實務,法律訂在那,請體諒公司照法令走,因為最後觸法會出事的,是公司不是您⋯

另一種解法是,您(或透過勞資會議)向公司反映加班單位不要以小時計,透過縮短加班單位,讓您可以將事情做完就先離開,又能申請低於1小時的加班(但無論如何前30分鐘都是不計的)。

2人拍手・
1人肯定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如果連續工作四小時直到六點下班,依法就是要給予您30分鐘的休息;連續性或緊急性也不是公司說是就是,那是要像緊急搶修或礦坑工作那種才有算。

既然貴公司有心按照法令走,除非您有別的考量,否則建議您就善用那30分鐘好好休息,或努力提升個人效率準時下班吧!

非常謝謝您的回覆,但是我還是想請教我是否有權利不要休息這30分鐘?
有時侯臨時的工作量多與寡不是我能決定或是效率提高就能不要加班的,多休息這30分鐘並無法幫助我提升效率,我更不想工作因此而被打斷,只想利用這一小時有效率的趕緊做完下班,我也不希望是本末倒置為了不打斷工作還是連續上了五小時的班後為了拿到那完整一個小時的加班費而多耗在公司半小時才打卡下班

您好:
這是法律規定,公司必須遵守,很多公司沒有遵守,但你的公司遵守了!是很好的公司!

嗨,收到指定回答。
前面邱前輩已經解釋立法理由: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站在公司的立場必須強迫休息半小時。
員工依個人意願不休息並不能作為公司可以違反法令的理由。

那因為邱前輩已經完整回答解法
(1) 儘可能提升工作效率不要加班,或者休息完回來再加班
(2) 與公司討論修改加班費給付邏輯,讓加班費計算更有效率

吾能先生在這邊僅做點補充:
這其實不是惡法亦法,而是如果開了這條規則,如果被不良公司用在其他的地方「合法」使勞工連續加班例如:搬運工作等高強度勞力工作超過四小時都不休息,那會發生甚麼事情呢?

當然還是希望工作量不要大到需要加班是最好的了!祝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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