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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做到2024/6/30停業,大概從2019/1/1入職,有保勞健保但期間完全沒有特休是否可以檢舉? 在2023/1/1被公司叫去簽一份非正式的約聘書,內容是老闆娘自己想的,如下: 合約書 甲方:XX公司 乙方製圖員:XXX 1、XX公司合約聘僱製圖員 時間:2023.1.1~2023.12.31。 2、工作時間 :週一~週五早上8:30〜5:30 午休1小時。 3、餐費 :午餐1餐(付上班日餐費1餐100元)。 4、勞健保 公司提供部份 自付的部份要自負。 5、薪水 :底薪26400津貼8600。 6、薪水年領14個月底薪 已包含年終獎金 特休 中秋節領第一個月獎金 年領 第二個月獎金。 7、請事假時需要提前三天告知。 8、公司如要結束營業或員工自願離職須提早三個月告知 公司如要結束營業需 依離職月份發資遣費(做滿半年獎金一個月轉為資遣費 做滿一年獎金二個月 轉為資遣費) 如為員工自願離職則不發資遣費。 9、公司如無其他人在 乙方須幫忙接電話。 10、歲末年終大掃除需幫忙。 甲乙雙方均無異議 特立此証明 甲方: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製圖員 負責人: XXX 簽章 簽章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 簽了這個非正式的約聘書,直接把前4年的年資清空,當時自己傻沒當下提出,透過1955能不能把上面合約書不合理的獎金轉資遣以及簽約前4年的年資資遣和5年半的特休追回來呢?
各位前輩好,有兩個不同公司的問題想請教: 1.錄取某派遣公司職務,對方口頭說訓練/考核(有點忘記確切的用詞)2周就有機會轉正,不過契約上寫績效評核期是90天,不知道兩者是否相同,到時會不會有2周還無法轉正職(而我難以舉證對方說是2周)的事情發生? 2.公司104上寫需要到公司現場教育訓練,經過評估後才可以遠距辦公,可是連絡我的人資說可以直接遠距離上班,這樣應該採信哪一方? 以前吃過契約的悶虧,所以對細節方面比較敏感,也有可能是我想太多,還麻煩各位前輩解答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