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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一面時,在我的履歷上填寫期望薪資是34000以上(有點寫低了),而面試快結束時,面試官看了我的履歷上的期望薪資後問我說:「期望薪資34000以上,錄取可兩週到職吼?」我聽了就很自然地回答:「對!」但這份工作的薪資在104上是寫面議,之後還會有二面,請問前輩們會建議在二面時再去和面試官說期望薪資40000以上嗎?這樣會不會有點不太好呢?謝謝~~
目前到一家公司面試,面試後才發現,該公司在求職平台,薪資寫上面議,但實際面試後才發現,底薪只有三萬多,靠獎金及其他加給,薪資才勉強破四萬,請問這樣是否已經違法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