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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底跟甲方公司談承攬合約(甲方預計2個月完成報酬8萬元),內容是流程梳理+儀表板製作,後因與不熟悉與甲方的協作方式加上我自己沒專案的經驗,到今年2月底才進行結算(雙方有共識對於結果的期待與當初談的工作量有落差,故即使實際成果未完全交付(老闆覺得只有完成二成)但仍先行結算(支付8萬元))。因甲方公司仍處初創與高度變動發展期,希望改以委任方式繼續合作,以避免乙方(我)未交付就一直沒錢領的狀況。接下來甲方公司預計和我簽定2個月的約希望能繼續完成,針對條約內容有幾點想請教: 1.第2條第4項驗收方式說完成80%的內容,通常會怎麼界定這個完成的百分比? 2.以我了解委任合約本身不管最後的成果,都還是會給付固定報酬,那合約內容寫的驗收內容會影響到是否給付嗎? 3.目前已經三月下旬,但合約期限寫的是3/1到5/1,這樣還成立嗎? 4.我如果做的儀表板,後續使用不當造成公司誤判的損失,若我沒有持續維護的義務,這樣我需負合約內的損害賠償責任嗎? ===部分條約=== 甲方擬就 營運流程管理可視化/資料管理架構與流程設計之專案有意委任乙方執行,本契約所定委任標的工作並訂定本契約以資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2條、 委任標的及工作內容 2.基於專案特性,雙方同意本契約委任標的工作無固定工時或日數,乙方執行委任標的工作期間、地點、方式與時間應自行安排。 3.委任標的工作: 針對甲方營運相關之作業標準化流程、資料管理系統儀表板建立與流程優化。 4.驗收方式 (1)流程圖、儀表版管理介面完成80%內容: 第一個月:優先完成產品開發流程、生產管理與採購流程、訂單處理流程圖,同時管理介面的測試及可操作、以滿足公司營運管理流程。 第二個月:完成產區管理、供應商管理及客戶管理流程圖,與管理介面的測試、可操作以滿足公司管理流程。 (2)成果交付方式: 每週一提出當周工作計畫並以電子檔形式提供,每週五由營運主管驗收該週執行成果。 第5條、 契約終止 2.委任期間內,乙方如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於終止前30日,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30%委任酬勞之損害。 第6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2.專案執行過程與成果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生損害於甲方或第三人者(包含但不限於甲方關係企業、甲方客戶、甲方合作廠商等),應由乙方對甲方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此致甲方遭該第三人等求償,乙方並應補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直接及間接損失(包含但不限於甲方給付第三人之損害賠償金、律師費、訴訟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