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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本人任職於實驗小學,適用勞基法,迄今已任職四年。由於該任職單位是新成立的,屬宗教理念團體,制度尚未健全,員工人數少,人員間的組成情感成分佔有相當比重,主要管理人員有上級主管A,直屬主管B以及最高長官C。幾年前曾經向上級主管A請辭過,被摸頭。 本人預計在今年辭職日的前五個月對直屬主管B用手機訊息提出辭呈,辭呈內容大抵是:職自 年 月 日起擔任OOOO迄今,期間承蒙 OO賞識與照顧,獲益良多。今因個人因素擬辭去現職,對於未能繼續為學校奉獻心力深感歉意,懇請 OO見諒,請准職任職至 年 月 日止。敬請核示。 希望自己的請辭動作能夠在行政流程及法律上都站得住腳,避免再被摸頭或者將此事搓湯圓,故提出以下幾點問題,望諸位先進予以解惑,謝謝! (1)請問若主管B未將此辭呈轉達最高長官C或者未獲正面回覆,本人應該如何做?是5個月後時間到直接就不來上班了嗎?辭呈這樣是否算已傳達? (2)由於上述辭呈或者網路上所找得到的辭呈範例的用詞都是要請上級核示,若請問若上級主管A或最高長官C不同意,以法理上來說,是否長官不能不同意?但是以情理上來說,若長官不同意,我想再擬一份以法理為依據的信函,作為自身立場的回應,內容大抵是依據勞基法我在30天前提出辭呈即算生效,但是又不想口氣太決絕失去情義,希望諸位先進幫忙提供適當的措辭! 非常感恩了!

#勞基法#法律#職場倫理#辭呈#辭職#辭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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