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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無意發現勞保記錄與104服務公司期間有誇大, 1.公司主張8份工作期間都是連續情形,讓公司誤信本人工作是很穩定 2.服務公司期間有誇大的情事ex:可能去2個月但是寫2年之類 公司主張錯誤資訊造成公司誤判主張本人詐欺 但實際上本人有高學歷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且曾任職於科技大廠.. 所列之公司都是曾服務過,學歷與證照無一造假,僅有服務期間有誇大及104 工作連續 實質上沒有,公司依此用刑事詐欺告我,因不實之資料造成公司誤錄取我而造成財務的損失,這問這樣在法律成構成要件? 因本人有職災受傷之情事,公司故意拿此刁難,藉此主張勞雇關係不存在,原因是本人使用詐術造成公司判斷錯誤,就本人上述錯誤之情形是否構成? 麻煩請大家幫忙,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