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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時程表: 112.7月初入職A公司 112.11月B公司成立 113.1月中開始同步進行AB公司工作業務 113.12月中勞健保被從A公司轉到B公司 114.2.3請事假一天 114.2.11離職 114.2.18勞健保被退保 114.2.19-2.20回去上班兩天處理B公司事務 【備註】 AB公司為同一老闆成立/所有 A公司獨資/B公司兩人合夥 想詢問: (1)若特休為歷年制,每年1/1發放,依照勞基法規定,若全年在職,113年度有6.4天特休,114年度有8.4天特休,若雇主因為我身兼多職,於113年度給了我12天特休,那114年度的特休依舊是8.4天嗎?(假設全年在職) (2)承上題,若114年度特休會重新計算,因114/2月中離職,特休按比例計算應該會拿到1天,故前雇主應當轉成薪資給我對嗎? (3)因前雇主延遲了六天退保,並且請我回去幫忙沒有幫我加保,請問前雇主可以用這六天來彌補我沒被加保的這兩天嗎? (4)我的勞健保於2/18退保,但2月份薪資被扣了$1085,若以114年度最低薪資$28,590投保,並且整月都在職,那前雇主應負擔勞保$715+健保$443(但他誤算成113年度的勞保$659+健保$426)。網路資訊顯示若健保沒投保滿一個月,員工於月中離職,當月份健保應由下一間公司負擔,但是我直到2月結束前都沒有找到下一家公司,請問這樣2月份前雇主是否不須負擔我的健保,以及2月份前雇主應該負擔我多少的勞保費? (5)2月份我在職11天+回去工作2天+請事假一天,若以月薪28590計算,扣除正確勞健保費用,以及最後兩天沒幫我加保的勞健保,請問我2月份應該拿到多少錢呢? (因雇主計算方式為28590/28*12)

#勞健保特休薪資雇主負擔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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