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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A 子公司:B 事情是這樣的,我兩年前到職於A公司,入職前有明確知道會借調至B公司工作,但身分仍是屬於A公司的員工,去年9月中,B公司宣布發放季獎金,並告知2024年底會提供轉調方案,可從A公司退職至B公司,成為B公司正式職員,因此要求員工選擇B公司季獎金領取方式,由A公司借調的同仁因已依照A公司制度領取獎金,如領B公司獎金將產生重複領取,若選擇領取B公司獎金且2025年仍維持A公司借調身分則獎金應繳回給B公司。 由於相信公司會在2024年底提出方案,讓我們順利轉去B公司,因此我選擇領取B公司的季獎金。結果到了2025年,轉調方案不但沒提出任何一字,且AB兩公司還要求員工必須簽訂臨時新增的合約,借調人員才能領取母公司A的年終獎金,且合約指出轉調方案將延期一年,預計年底才會提出,等到方案提出之後,確定轉至B公司時,需至少待滿兩季,如果未滿兩季就離職則須依比例將B公司所發放之Q2、Q3季獎金退回給B公司。 入職時的勞動契約並未有任何離職須繳回獎金的條文,後續公司使用不發放獎金方式來脅迫員工簽訂合約,及變相綁約否則要求將已發放的獎金繳回,以上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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