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人氣
待答
前情提要: 目前在30人公司擔任總務一職,會需要負責例行費用請款/辦公室資產相關事務的工作, 部門歸屬是跟人資同事同屬一個部門(總務1人+人資1人),上面還有1位營運部主管 雙方需要請假時,會請對方會擔任代理人,但兩邊都會將手邊負責工作先完成才去休假,對方只要協助臨時狀況即可 先前請特休前,我一定都會將例行費用請款完畢&跟廠商交接完才去休假,但如果辦公室有臨時狀況 (ex.影印機突然故障、投影設備突然異常),就會需要請代理人協助聯繫廠商前來查看,反之若HR休假時有任何臨時狀況,我也會提供協助 目前碰到的狀況: 有跟HR提出明年會安排去西班牙玩一趟,預計會請5天特休,結果HR要求我不能在月初+月底的時間出國,說只會准許我在月中期間出國,理由是他月初月底要計算同仁們的薪水會很忙+怕算錯,如果辦公室有臨時狀況時,他會沒辦法協助,但因為辦公室臨時狀況都是不可預知性的,要因此禁休我覺得不合理也違反勞基法,公司員工規則中也沒提到禁休的規定 想了解我的這個想法是合理的嗎? 是否能做什麼事情維護我的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