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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室內設計產業的人員,第一份工作待了5年,之後在同產業找了目前的第二份工作。 應徵時的職缺是助理,待了一個半月後,發現公司的宗教信仰比較明顯,月度聚餐午茶都需要唱聖歌;並且工作上的制度較為繁瑣,額外造成許多工作量。 我思考過後,已確定公司的工作內容與當初面試時面談預期不同,因此提出離職,但老闆說現在離職不好找人,且設計師只有一位,無法再接手月初公司要求我負責的新專案,想跟我商量將新專案的施工圖全部畫完才能走,預估需要一個月。 目前已跟老闆壓了最後離職日為兩週後,也寄出辭呈與標明離職日了;但老闆卻要求我在這兩週要加班完成施工圖。 請問我有義務在這段時間加班嗎? 也想請問,如果在離職日未完成專案的圖面就離開,會被公司提告「損害公司利益」嗎? 因當時入職時,僱傭合約上有標明:若因員工個人因素致使損害公司利益,其賠償需從員工薪資扣除。 以上提問再麻煩各位前輩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