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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先前經朋友介紹工作而到該公司就職 就職後問題陸續在兩三個月後出現 包含:到職當日未簽署僱傭合約、上下班不必強制打卡(打卡鐘是擺設)、老闆接到案子之後就丟給員工自己處理、案子有任何問題老闆都敷衍帶過、老闆不懂技術聽不懂問題也沒有想解決、勞健保並未於就職日當天加保 因為到職後經現任員工說明才知道公司與前員工皆有勞資糾紛不歡而散,因此有緊盯老闆要加保,結果他以紙本寄送認郵戳日期之故,勞保晚了3天,健保晚了4天... 後來覺得真的不能再這樣下去了,決定離職,結果並未在離職隔月10號準時收到薪資,當日是禮拜五立刻聯繫老闆,老闆回應是會計忘記了,說要禮拜一才能匯款,結果到了禮拜一早上又說中午會給,到了中午說要出門了,下午兩點半再問他說印章被狗啃了沒辦法匯錢,各種推拖拉的拖延戰術...薪資條更是每個月都跟老闆要,老闆就各種理由搪塞拖延,離職後勞保退保日期與實際離職日差了十幾天,健保仍然在加保中的狀態沒有退保,與老闆溝通數次都愛回不回甚至不讀不回,因為公司有幫員工加保但是不繳費的前例,所以希望能拿到薪資單保障自己的權益 原本想直接走勞工局檢舉及申訴調解,但是打給勞工局了解後發現,檢舉只能對公司罰款不具強制性地將薪資要回來,申訴調解也必須不具強制性,只能說是勞工局做東家讓公司派人跟員工面對面談,目前不奢望能拿到離職證明單,只希望拿到應得的薪資及薪資單,該繼續跟公司軟性溝通,還是檢舉加申訴為自己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