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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教關於離職前特休折算的合法性與公司扣薪的處理方式是否合理,感謝大家撥冗協助。 基本背景說明: - 就職日期:2017/10/01 - 離職日期:2025/05/23 - 公司採「歷年制」發放特休 - 已於2024/12/31前休完滿 7 年給予的 15 日特休 - 2025/01 月薪資單顯示:當年度可用特休為 15 日 - 至離職當日(2025/05/23)已休特休共 12 日 爭議問題: 我在辦理離職當天,人資單位告知: 「因未服務滿 8 年,因此 2025/01/01 起至離職日的期間,並無產生任何特休天數,原先休的 12 日將全數視為『事假』扣薪。」 但我查閱勞動部解釋(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81173/post),理解如下: @即使公司採「歷年制」,若員工未滿當年度給假條件(如滿八年),則應依「週年制比例折算」實際可休特休日數。 @我離職時已服務 7 年又近 8 個月,應享有比例折算的特休假: → 15日 ×(5個月 ÷ 12個月)= 約 6.25 日 我使用了 12 日,但公司卻以「全數溢休」處理,從薪資中扣除 12 日薪資(約合 NT$40,000+),也不願提供計算方式說明。 🔍想請教各位: 1. 我的理解是否正確?此情況下應以週年制比例折算嗎?(勞基法38條第4項並未涵蓋此狀況) 2. 公司片面將全部已休假視為「事假扣薪」是否有違法? 3. 是否建議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來釐清並追回不當扣款? 感謝大家撥冗閱讀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