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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經營_人資類26-30歲

公司面對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時,考量到替補人力招募與職務交接所需的時間,公司是否可以約定勞工一律應於30日(或更長時間)前預告雇主,始發生離職效力。雇主以契約約定較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為長的自請離職預告期間可行嗎?

勞動法令離退解僱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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