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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資深前輩好,登場人物先前情提要一下 : A中小企業 : 負責人A(老闆有雙重國籍) B行號 : 負責人B(協助A老闆掛名,實際為A公司資深人事總務) C大型公司 : 負責人B的新東家 因為A企業老闆有雙重國籍,營業規模不能太大,不然會被雙重課稅。所以當初B應徵進來時,有特別說明需要協助擔任A老闆相關行號B的負責人。為了降低B可能擔憂會被掛人頭做壞事,所以B行號的名稱由A老闆選定但B行號的大小章由B自己保管,B行號不對外簽約也不借款,純分散營收。要用B大小章前也都會先跟B討論,B有疑慮都可以提出。 Q1現B行號的負責人找到不錯的新工作,想請問B離職證明要怎麼開比較適當? B有提出說開A企業資深人事總務的離職證明,但因B當初掛B行號負責人沒保勞健保(有相對給較高的薪水),A老闆怕B沒保勞健保,開A公司離職證明會有法律問題,所以A老闆堅持不走這條路。也表示絕對不會用A企業的證明去開B A老闆的意思是用B行號大小章開B離職證明,職稱是資深人事總務兼B負責人(或是兩者擇一都可),再去辦B行號停業證明。 但這樣B離職證明同時會有兩個身分,名義上雖是這樣沒錯。但感覺不太適當,哪有自己開立自己的離職證明? 因此想請問B離職證明要怎麼開比較適當? 目前有查到可以加一個證明人欄位 ? Q1-1 想請問各位先進實務上負責人的離職證明會怎麼開? Q2 因為本公司A都是用電話照會方式確認員工已經離開前公司順便查核履歷,不需要看勞健保轉出單和離職證明。 想請問會看離職證明的公司,除了證明和前公司無瓜葛以及核對工作時間外,還會看什麼重要資訊嗎? 用意為合? 還是大部分都只是一個形式? 以上詢問 謝謝各位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