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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各位前輩好,今因為週六所屬部門所有同事(除主管外)皆無法配合加班,目前老闆告知日後需每周排定一位員工於公司有需求時配合加班(可與其他同事協調),若所有人皆無法出勤,則"取消"該排定員工之責任獎金或其他獎金,以上事項由主管先行口頭轉述,日後應會有公告,且目前依主管所述,此新增規定只有本人所屬部門有。 最大的問題在於何謂獎金?因不久前離職之員工與公司產生之勞資糾紛(文末詳述),老闆將所有員工薪資拆分為底薪與獎金,底薪即為法定最低薪資27470,其餘則為獎金,以本人為例,本人上月獎金共約5600,分為全勤、職能獎金及責任獎金,而其中責任獎金占2600,即本人若依上述規定無法配合加班而受到懲處,該月薪水便會被扣除2600,即使是扣除全勤或職能獎金也會扣除約1500。 因此想請問各位前輩,在符合勞基法第42條,亦即在有正當理由前提下: 1.上述規定由雇主單方面制訂而未與所有與之相關員工討論是否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條? 2.不論第1點有無違反,以扣除獎金的形式(甚至考慮本人所屬公司之薪資結構)作為懲處是否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條? 3.若第2點無違反,直接扣除單項獎金之所有面額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4.若雇主一意孤行想強制執行該規定,作為一名員工能有怎樣的救濟手段,又該蒐集哪些資料以求自保? 以上問題希望各位前輩們不吝指教,謝謝。 文末補充: 上述問題提到之勞資糾紛,起因於該離職員工於離職後公司未將該員工剩餘之特休折算現金並給與。 因公司有規定每位員工每年每月可使用之特休數,若該月特休使用完畢則當月請假不得再使用特休,當年使用完畢亦同,並要求員工簽署相關條款(詢問過人事並提出疑慮,得到答案是違反勞基法,亦即無效),老闆依據此規定只願將排定於當年未使用之特休進行折算,排定於隔年之特休則不願給予,經該離職員工檢舉後公司須繳交罰款。 後因此事件老闆便將員工薪水拆分為二,底薪經由匯款給與,獎金部分則以現金給與,薪資條也分成兩部分,只給員工底薪那部分的薪資條複本,獎金部分簽名完則收回且不得拍照記錄,最多只能手寫記錄,且從底薪部分細項中可看出勞健保及加班費部分依然以總薪計算(但加班費扣除全勤進行計算),福利金及餐費扣除也寫於此(公司並無標明伙食津貼項目)。 進行此改動時老闆亦表示若有員工於獲得新一輪的特休後馬上提離職,則特休將全數不給予,會以獎金就是特休折抵糊弄過去,表明所謂獎金就是老闆看心情可給可不給的部分,且上述僅有以口頭告知各單位主管轉達並無公文,也未提及所謂馬上離職是在多快的時間內,也就是或許之後員工提離職特休都會被吃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