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8/2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餐飲業要符合勞基法,就只能變成「兩頭班」嗎?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餐飲業主?
小弟最近才剛準備要開自己的第一間店,在人事上遇到滿多問題的,特來請教有經驗的前輩們。

像是勞基法規定,無論如何,「正職&兼職人員」都是工作滿「4小時」,就一定要「休息30分鐘」。但這對餐飲業來說,實行起來真的很困難。餐飲業本身工時就已經很長了,員工們大家都想要一次做滿時數,趕快下班。那種做一下,中間休息,然後又要回來繼續做的「兩頭班」,被嫌棄到不行。本來就在難徵人了,開那種兩頭班的缺,應徵的人就更少更少了!

雖然知道政府的用意是好的,想讓勞工休息,但好像大部分的人都沒有在喜歡兩頭班的耶。因為中間短短的休息時間,會不知道要去哪裡,然後回家的話又還要再出門,員工反而更累、更不想做。

新手創業的感嘆就是,餐飲業主要符合勞基法好難啊!為了符合勞基法,把工時變成業界人人嫌棄的「兩頭班」真的好嗎?

請問有什麼人員安排方式,是可以既合法,又不會太燒錢的嗎?

謝謝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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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您好
是不是我有誤解 ,所謂的2頭班 ,是業者為了因應現場用餐狀況因此排定的相關時段, 舉例:10:00-14:00 & 17:00-22:00」或是「11:00-15:00 & 18:00-22:00」等,但實際一天仍為工作八小時 ,因為在非用餐時間 ,不可能一堆人都在店裡沒有事做 ,這好像跟你說的2頭班定義上有差(因為你舉例每4小時至少要休息30min) ,所以並不是你說的政府把它變成2頭班.
因為之前都是工廠或製造業(那時服務業還沒有興盛) ,在現場或製造流水線上的勞工 ,他們也沒有規定的休息時間 ,因此勞基法第35條規定 ,勞工只要繼續工作4小時 ,雇主就應排定給予"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 ,但如果是採用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緊急性的話 ,雇主便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這項規定其實算是一個蠻古老的規範 ,如果從本條的立法理由來看 ,是延續的勞基法前身的「工廠法」規定 ,把工廠法理原本的「每繼續工作五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變更為現行的規定 ,並且一直沿用至今 .所以中午休息1小時用餐時間也是這樣來的(早上上班4小時 ,至少休息30min ,早上上班4小時+下午上班4小時 ,所以工作時間是8小時) ,當然現在社會變遷 ,百工百業的狀況都不一樣 ,所以同一件衣服也不可能每個人穿起來都合身 ,這也是每個行業的問題(以前也沒有派遣 ,現在也有) ,且現在人對自身權益要求也高 ,所以就算是餐飲服務業大舉加薪 ,但是以時間核算下來 ,大家還是興趣缺缺(所以餐飲服務業很難徵才) ,現在也有一些餐飲業改成一頭班 ,還有的可以自選時段 ,甚至開放中高齡就業...這些都是目前正在實施的措施 ,您是事業主 ,相關營運和損益你自己就要評估和考量 ,現況就是很多小7也找不到大夜班人員(業主自己下來貼班) ,加油站找不到PT和正職 ,因此也就都改成自助加油或也不做24小時營業了(提早關門) ,餐飲和飯店找不到人 ,因此重新設計了中高齡的工作流程來開始進用中高齡人員 ,也有引進系統來減少人力(自動點餐或收銀)...,這都是現在進行式 ,就看企業主要如何變通因應 ,現今勞資關係緊張 ,資訊也都很公開(動不動就爆料&靠杯網站&負評...) ,現在人的工作價值觀也不一樣了 ,這就是時代的轉變 ,在怎麼樣也回不去了 ,所以大家都要不斷要進步來因應 ,既然你選擇了當企業主 ,那你就要接受挑戰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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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享一下我在飲料店上班老闆的做法。老闆的做法是譬如我的班是18:00~24:00但其實我們23:00就已經下班了。或許你可以評估一下哪段時間人沒那麽多也可以安排員工輪流休息,這也要看店家的經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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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謝謝您的提問。

先說明勞基法規定「連續工作四小時休息30分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己載明但書「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工作有連續性,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就像一般辦公室上班族,工作時間9:00~18:00,午休時間12:00~13:00 (工時8小時+調配休息時間1小時)。

餐飲業也可依營業時間及忙碌餐期做調配,例如:
一天工作時間為10:30~19:30,可拆成10:30-15:00(工時4.5小時) +15:00-16:00 (1小時吃飯休息)+16:00-19:30 (工時3.5小時)

其次,有關業界俗稱兩頭班的定義:中間空班休息超過1小時。
比較常發生在中餐廳,大部分因為現場營運餐期為午餐(10:00~14:00)、晚餐(17:00-21:00),故中間14:00~17:00這三個小時是空班休息時間。
這需從業者經營形態來做人力安排,若是在百貨做全餐期(整天都有營業),就很少會有空班的情況,原則上中間休息一小時,不算是空班。

最後,針對餐飲業人力安排的個作法與建議:
1.運用兼職人力補充忙碌的餐期時段
2.運用「多班別」來做人力安排,例如:
早上開店時只需要一位A正職人員10:00-19:00 (10:00~11:00做備餐);
另一位B正職人員班別為11:00~20:00 (在餐期準備忙碌時來卡班);
在餐期未端時間,A就可以先休息用餐,由B先做收尾後,再換B休息用餐,打烊收班就由B來執行。
如此這樣二個餐期(午餐、晚餐)都有兩個人力在現場。
若生意更好時,也可以在午餐和晚餐時段雇用兼職PT來補充人力,彈性應用。

以上提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2人拍手・

勞基法只是針對基本應有不違法的底限規定,要不被勞工嫌棄又要留住人就多從員工角度出發才是真理!
所謂兩頭班也是待命的空班時間,且需要完全休息不能賦予勞務義務(包括開會或是教育訓練都是遊走法律邊緣)。員工沒有充分休息怎能給予有品質的勞務或服務呢?
真正多為員工著想,去開拓財源不要苛刻勞工應有勞務付出的時間換取的金錢,他們會用不同方式來回報您的!加油。

2人拍手・

餐飲業基本上都用輪班制『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兩頭班據我所知是,
空班超過一小時以上,有些公司會讓員工待超過2.5小時以上。
員工吃完飯不知道要幹嘛在公司休息也不知道去哪。
才會讓人覺得很煩,到底一整天耗在店裡要幹嘛。

你可以把中間空班調整成一小時。不要讓員工一直耗在店裡。
就跟上班族一樣,12:00 吃飯休息一小時
例如
09:00-18:00 13:00-14:00 休息
12:00-21:00 15:00-16:00 休息
15:00-24:00 16:00-17:00 休息
看雇主你要怎麼分配,若店舖中間自己就有休息時間,那就更好。

以上供參考

2人拍手・

您好,對於文中問題有幾個想法與您分享
1.要符合勞基法部分條文,其實在操作上沒有那麼困難以下我提出幾點您可參考看看
a.與夥伴協商,如何在餐期中輪流休息,或是調整時間
b.前休或後休的調配
c.政策配套措施,若勞工局要檢查,需要出示什文件,就對於該文中進行合法性調整。

以上分享希望對您有幫助
ps 若還需要更多,您可以上我的履歷健診服務詢問

謝謝

2人拍手・

您好:
餐飲業不一定都是要用兩頭班的方式來經營。
如法規說明「連續工作四小時休息30分鐘」,如果是連續性的工作是可以調整工作時間,一天正常工時加總為8小時即可。
或是另外一個方法是,多班的概念。舉例08:00~17:00。安排幾位人力,
10:00~19:00,也安排幾位人力。如有有一些時段有人力不足的狀況,可以評估是否需要聘僱兼職人力。
以上建議提供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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