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5/1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口頭和訊息提離職,但不交出離職書,這樣的離職生效嗎?

在某服飾工作半年,在今年五月初傳訊息告知督導及店長要離職以及做到幾號,但後面新工作因為疫情影響暫不缺人,而且我不用去了。我告知督導此狀況看能否收回離職,但他卻告知我們已經找到新人了和以回報公司為由拒絕我,但我離職書還沒上交呀,他說已和我口頭確認也敲好新人來上班了,真的不行,後來我說那能否開非自願離職給我,公司也不願意,一個瞬間失業,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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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您的問題需要區分幾項事件看,有點把不同情況混為一談了。
1,舊公司主動提出離職是事實,不能因為新工作無法順利上任而回頭要求舊公司給于非自願離職,是不合理也不合法規的喔。
2. 新公司無法順利錄取,應該是繼續再找適合自己的工作,才能成立你要離職的意願,代表自己也沒想好就提離職,是有一點衝動的。
3. 離職書沒有上交,只是未完成離職手續而已,跟非自願離職沒有關係喔,
以上狀況沒有掌握好,造成兩頭空,才會瞬間失業,應該三思而後行,對於離職的排程不周全所產生,希望能給自己一個經驗更成熟去面對下一個新工作,祝福一切順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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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樣的離職程序是有瑕疵的,也就是說,可以不成立。

您的訊息有沒有收到主管的訊息確認回覆? 就算有訊息回覆,也要辦理正式的離職、交接程序,並且要有您的書面簽名。

很顯然的公司制度不全,避免後續的勞資糾紛,建議您盡快找勞工局詢問或投訴。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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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的意思,只需要"告訴"雇主,並不需要雇主"同意"。
只要雇主有“聽懂”並了解你要離職這件事,不管預告離職的方式(口頭上講、傳訊息、白紙黑字通知)都是完成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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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看您上述的描述,基本上傳訊息告知資方的當下已清楚讓對方知道要離職以及做到幾號,感覺沒有轉圜的空間。若資方因此遞補新人或是拒絕撤回離職申請應該也在情理之中,畢竟人力需求看起來緊迫。建議趕快修改履歷,盡快找工作,並且學到若不是真的想離職千萬不要衝動告知資方,若提了就是準備要離開,就算沒有下份工作也不會後悔。調整一下履歷和腳步,並讓自己下定決心下一份工作一定要累積一定資歷不輕易放棄會比較理想。您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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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朋友你好,剛看到了你提出(離職)的問題,
有事先告知僱主說自己要離職,所以就無法再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的證明)喔
因為目前的問題是在于老板說的話才算正常,做的事以(口頭告知跟訊息給僱主
)後就不許再請僱主答應了你後悔的方式說,想繼續做下去的問題喔
因為你已確認了要離職了,所以公司就開始安排新的員工進公司上班了,所以他表示既然已經說好離職的方式,就不可再反悔說要再繼續下去做的問題,所以也就是說公司是沒權利可幫你開出離職的證明了,
這些年來是我最常聽到朋友們跟我說的話,像你一樣說的方式,所以還是勸朋友說想換掉跑道前務必確認一下(請三思而後行)才不會讓自己很後悔或措手不及的問題,以上是我朋友們有遇到的方式,才勸朋友們先三思考慮一下再去說,謝謝分享,只能做個參考平台,共勉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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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離職預告期:
1.年資低於 3 個月:可直接離職,不必預告
2.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1年:10 天前預告
3.年資 1 年以上未滿3年:20 天前預告
4.年資 3 年以上:30 天前預告
依據個案所自述:該工作資歷未滿一年,任職6個月符合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在10天前預告即可離職;但自述"五月初傳訊息告知督導及店長要離職以及做到幾號",在精神上已符合明確表達受雇者離職資訊之表達,故不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是否可以收回離職訴請並主張以非自願離職開具證明,依據法規公司很難如你所願.但你可以請公司開具在職期間證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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