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2/13離職預告後,今日流程
公司背景:
1. 兩年新創,2件勞資訴訟跟2件勞檢紀錄。
2.我的想法有和原主管討論過,並以 Email 彙整寄送對方,主管也有回覆確認。
3. 二月有連續會議,實際延長1.5工時,事後申請加班費遭拒。主管認為我不該留下參與,但當時主席及其他與會者均未離席。
因公司過去與離職員工處理過程不太順利,擔心 2/23 當天若遇到較不理想狀況,想請教以下問題:
1.公司財產返還:包含電腦、螢幕與員工吊牌。若當天公司不願意辦理點收,我是否可以:
(1)拍照/錄影留存設備狀況與放置位置
(2)將設備放置於辦公區域
(3) Email 通知 HR 已完成返還
另因2/13離職預告前,被同事轉知主管說辦公室已無我的固定座位,需要自主應變,這樣會影響返還效力嗎?
2.離職文件不給:下班時間已到,以「會議中」或「今日無法完成」為由拖延。
(1)是否需要留待對方開立後再離開?公司曾以「忘了通知HR承辦」為由要求離職同仁再跑幾趟,所以有點擔心。
(2)或以 Email 請求提供退保證明、加班費與未休特休折現明細後就直接離開?
3.薪資與明細問題:公司固定隔月 10 日發薪,如告知3/10才會提供明細。若屆時仍未提供明細或未結清相關款項,得否要求補發或申請調解?因目前公司沒有薪資系統,過往也未提供正式薪資明細。
4.額外給予的「特休」是否可折現?
公司除法定特休外,有額外給予3日「特休」及2天「福利假」。特休與福利假區隔,目前均未使用到,能否折現?HR 表示屬公司福利,不能折現。
您好
應該是這樣說 ,自請離職 ,發起人是勞工 ,故應該不會有公司不准 ,或要求你要等到交接的人來 ,交接完才能走...,現在也不會關門放狗不讓你走 ,只要你有依公司規定 ,提早說 ,跑流程 ,做好交接清冊 ,做好交接 ,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問題 ,但是 ,如果你有遇到一些技術性刁難或言語 ,建議你自己就要留有相關證據 ,沒事的時候都沒事 ,有事的時候 ,自己可以多保護自己 ,例如 ,你有提早告知 ,你是不是有留有相關證據 ,例如文件 /紙條 line對話/郵件...,你除了口頭告知外 ,是不是還有再發郵件(雙重告知) ,那這些東西 ,你都有留證據嗎? ,總之 ,不管截圖/影本都要留 ,因流程很多 ,我沒辦法一一告知你 ,以下先依你的問題回覆 ,
1.公司財產返還:包含電腦、螢幕與員工吊牌。若當天公司不願意辦理點收,...,這樣會影響返還效力嗎?--- 你可以提前告知 .例如本人將於x年x月x日進行物品及檔案交接 ,請公司(主管協助)當天的進行 .提前2天通知 .前一天在發提醒 ,若當天仍然沒人交接 ,就去問主管 ,如果沒人理你 .就發郵件/line告知 ,本人已於2天前告知 .已於前一天在提醒 .現今公司及主管仍未派人交接 ,目前本人已將物品及清冊放在...,並已拍照 ,特此告知 ,並副本給HR ,這樣你的責任就比較少 ,因為你都已經提前告知了 ,是公司或主管自己不作為 ,至於誰要跟你交接 ,有沒有人來交接 ,這也不會是你的問題 ,因為你該做的都做了 ,如果公司仍以未依規定交接而拒絕你離職 ,你也有證明是公司自己不作為 ,而不是你的問題.
2.離職文件不給:下班時間已到,以「會議中」或「今日無法完成」為由拖延。...--- 依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係屬強制規定,違反者並可處以罰鍰。,雇主的確是一定要提供 ,但法規沒有規定一定要當天提供或三天內提供 ,建議你要先跟公司HR約好時間 ,例如 ,如果開立下來 ,請公司郵寄或聯絡本人來領取 ,至於多跑幾趟 ,你可以等你要的文件都申請下來再一次去領亦可 ,因為法規也沒有說開立下來就一定要當天去領取 ,至於加班費或特休折現 ,依規定本來就該給 ,應該不需要提醒 ,只是 ,到底你還剩多少的加班時數 ,或多少天的特休 ,這在離職程序裡 ,應該也會需要跟HR單位會簽確認 ,所以我才會說你這些自己都要有相關證據 ,因為離職單上也會有需要相關單位的會簽 ,例如財務單位(有無公司欠款) ,例如總務單位(個資是否有移轉) ,例如人事單位(加班時數/特休未休時數)...等.
3.薪資與明細問題:公司固定隔月 10 日發薪,如告知3/10才會提供明細。若屆時仍未提供明細或未結清相關款項,得否要求補發或申請調解?因目前公司沒有薪資系統,過往也未提供正式薪資明細。---因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該規定自民國105年修正後施行),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一般俗稱為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等)給勞工,其目的是為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的完整資訊。,如果公司未提供 ,已屬違法 ,可直接檢舉 ,已維護自己的權益.
4.額外給予的「特休」是否可折現?--- 什麼叫做額外的特休 ,法規上並無相關名詞 ,如果是補休 ,一樣要申請要簽核要同意(白紙黑字) ,什麼誰誰誰說 ,誰誰誰答應...,沒有白紙黑字或正式申請的東西 ,你要怎麼證明? 又要怎麼算折現(怎麼算法)? 還是你勞動契約內有寫 ,公司除法定規定的相關休假外 ,每月另再給予福利假 ,且福利假可以累積 ,未休完的當月可以折現 ,如果有白紙黑字寫明 ,那大家都沒話說 ,但如果沒有 ,那就很難以此來做要求 ,要以勞動契約為準 ,以下在提供你相關資訊參考.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https://vip.104.com.tw/preLogin/recruiterForum/post/61978
https://blog.104.com.tw/resignation-process/
你這個直覺是對的。
這家公司有前科(勞檢、勞資訴訟紀錄),流程不乾淨的機率不低。你現在要做的不是「相信他們會善意處理」,而是把每一步證據留好,讓自己站得住腳。
一、公司財產返還怎麼做才安全?
你提的做法是對的,而且要更完整一點。
✔ 建議標準動作(照這樣做最安全)
拍照+錄影
電腦、螢幕、吊牌設備外觀
序號
擺放位置(含辦公區環境)
錄影時口述日期時間
整理成清單
品項
型號
序號
放置位置
寄 Email 給 HR + 主管
主旨寫:
2/23 公司財產返還完成通知
內容寫:
已於○點完成返還
設備狀況良好
放置於○區
請協助點收確認
保留寄送紀錄
❓如果公司不願意辦理點收?
你「已通知+可得返還」就完成義務了。
法律上你只要:
讓公司處於可以取回財產的狀態
就算完成返還。
❓沒有固定座位會影響返還效力嗎?
不會。
公司是否提供固定座位,與你是否完成返還無關。
你只要:
放在公司可控制範圍內
已通知
返還義務就成立。
二、離職文件拖延怎麼辦?
這裡你要抓一個原則:
你沒有義務留下來等他們行政流程跑完。
❌ 不需要等到他們開立文件才離開
下班時間到 → 你可以走。
公司若說「今天來不及」、「會議中」,那是他們行政問題,不是你的。
✔ 正確作法
離開前寄一封 Email:
主旨:
請求提供退保證明與薪資結算明細
內容寫:
請提供勞保退保證明
未休特休折現明細
加班費計算明細
請於○日前提供
然後你就離開。
之後若他們要求你「再跑幾趟」,你可以回:
請以 Email 或掛號郵寄提供。
不要再回公司。
三、薪資明細不給怎麼辦?
這裡很重要。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
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沒有薪資系統不是理由。
發薪日是 3/10
如果:
未給薪
未給明細
未結清特休
你可以:
1️⃣ 先發催告信(Email+存證信函)
2️⃣ 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必要時申訴勞檢
這家公司已有勞檢紀錄,他們其實會怕。
四、額外3天特休+2天福利假能折現嗎?
這裡要分開講。
1️⃣ 法定特休 → 一定要折現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未休畢特休應折算工資發給。
公司不能拒絕。
2️⃣ 額外給的假
關鍵看:
是否寫在勞動契約
是否寫在工作規則
是否寫明「未休不折現」
如果公司沒有明確寫「不折現」,
那就有機會主張應比照特休處理。
HR說「屬福利不能折現」不是法律依據。
看來閣下似乎與準前公司處得不好,不能好聚好散,雙邊問題也一堆,建議若離職當天若還沒解決這些問題,去跟勞動部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