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8/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嗎?

前輩們大家好!
最近在職場上遇到一些問題,但身邊又沒有人可以發問,於是上來求助.....

我今年五月初的時候找到一份工作,是一間室內裝潢公司的行政職。
當初上工時,老闆告知我試用期為三個月,三個月後若通過試用期會再調整薪水,因為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覺得條件也還ok,很快便答應上工了。
在這三個月期間,我自認沒有表現超級好,但也沒犯過什麼大錯誤,很戰戰兢兢地完成老闆交代的事務,整體而言算是中規中矩吧!

就在上禮拜到職滿三個月的時候,老闆提出要找我聊聊,對我說這三個月的表現不如他預期,覺得我仍無法完全勝任這個職務,所以要將試用期再延長兩個月。此外,因為還沒通過試用期,不僅無法調薪外,不能報加班申請加班費、還要減少我的薪水.....
老闆說因為疫情影響到公司生意,我接下來兩個月的試用期薪水會比原來談好的薪水還要少三千....

當下聽到有點傻眼,但也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辦法,所以就先回老闆好.....
想請問大家,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嗎?如果我不接受試用期延長是可以的嗎?
另外也想請問,在試用期的期間內老闆是可以因為「大環境不好」這種理由來扣我薪水的嗎?總覺得在試用期間內很多事情對勞工都很沒有保障....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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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8

您好,
有關於法條的問題,最好打電話去問一下勞工局,比較能確定。
以我所知,勞基法是沒有試用期,但是如果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所以延長試用只是原試用期滿另外一個約定試用而已。以上分享,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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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現在要預防的事
1. 是不是會到時沒過試用期
2. 或者公司到時有沒有可能裁員
所以,建議先做好其他准備。

這種問題我也遇到過,三個月試用期到了,上級認為我的能力可以留下,並要把我升為正職人員,但我組長認為我不行,沒有達到他的期待,所以評分給我打不及格...
但公司說有缺人,要我留下來,可是組長又不要...
所以取中間,就是要我再簽試用合約3個月,公司要我再做給組長看,我是可以的!
但我沒簽,我是直接閃人不玩了...
因為活在爛組長的旗下,絕對不會有好日子過,就連其他跟我比較好的組員同事都說,沒簽是對的!! 而且組長還有一個外號,叫新人殺手!! 只要跟他不合,他就會用這招(給低分)把人弄走!
我認為,要是3個月你都沒辦法認定我了,再3個月下去,絕對也是沒啥好結果...
那就乾脆不要了,我直接再換另一個工作,把試用期留給會看重你的公司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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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問題可以分幾個面向
1.法令沒有試用期的規定,惟任何勞動條件變更皆需以法令為最低底線.
2.建議將試用期考核當作正式的績效考核看待,依據雙方約定之產出為標準去討論,如果勞資雙方認知有差異,請雙方明列以為依據.
3.接下來兩個月的試用期薪水會比原來談好的薪水還要少三千->這是比到職核定薪資還要低嗎?如果是,未經勞資雙方同意,可能已經觸法.
4.不能報加班申請加班費->請檢視公司的管理流程,如果合乎管理程序但不能申請加班費,也已經有觸法之疑慮

5.如果皆如您所述,最後給您的建議,換一家公司會比較好,也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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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遇到這個處境時,有諮詢過勞工局,也的確在勞基法裡是沒有所謂試用期,試用期是兩造雙方的協議,因此當前東家單方片面延長試用期時,我跟他召開勞資協商(有私底下錄音)告訴他我不接受單方面片面延長試用,並把這3個月我完成什麼project 數據化,一切攤開來說,並告知前東家我絕對有資格領正職的薪水,並直接跟前東家說如果他們還是認為我沒過試用期,那就算了,我不願意再另花三個月延長試用。最後前東家迫於無人可用的情況同意終止試用轉為正職,但必須通過試用期考試(過去從來沒有過)我最終也通過了,讓他找不到藉口。
以上分享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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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就是一個不符合勞基法,又找一堆理由騙社會新鮮人的公司。
我如果是你,如果我的能力不符合這間公司所需,就走人找下一家。
也許妳真的工作表現只是還好,但如果這過程公司也沒有想要栽培教導妳,只有扣薪要妳自己競競業業,那妳期待這間公司什麼呢?還不如麥當勞打工都有職前跟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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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實務上認為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勞動部也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一開始有約定,或者後來經過勞工同意,就能合法延長試用期,而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2條全額給付工資。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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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安:

關於您的問題,裡頭包含幾個議題:
【1】正如前面許多前輩提到,因為勞動法已經取消試用期的規範,因此目前 一般企業與員工議定的試用期,是數於勞動契約中的合議事項,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所以,延長試用期基本上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涉及基本勞動條件的變更,比方說薪資、出勤等等,必須勞雇雙方達成共識才行。

【2】至於未通過試用期,一般來說屬於新進人員考核的範疇,基本上新人到公司報到時,主管應該就是否通過試用,訂定具體的評估項目或標準,待試用期滿後,與新進同仁共同檢討期間的工作表現,並提供「具體」的事例佐證。如果只是主觀認定,容易產生爭議。您或許可以向主管要求,請對方提供表現不佳的部份,以及改善的建議。

【3】試用期滿調薪的議定,原則上並未違法,所以如果試用期沒過,要再延長試用,此期間薪資維持原本議定的條件,也是合理的。但是,延長試用要減薪,這是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並且損害員工既有權利,是相當明確違反勞動法令的作為;此外,因此不能報加班,原則上不算違法,但如果實務上是要求不能報加班申請加班費,另一方面又要求員工「責任制」的話,同樣是相當嚴重的違法行為。

【4】因為疫情對公司造成的影響,除非是您個人同意與公司共體時艱而接受降薪的安排,否則仍屬於違法行為。總之,原則上對於勞動條件的變更,如工作時間、休假、薪資等等,都必須要徵得個別員工的同意,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最後,因為就您敘述的情況,貴公司已經明顯違反勞動法令的規範,因此除了主張您的法定權益之外,是否選擇離開或是隱忍,就得看您個人的取捨了。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祝您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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