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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年,因生病在非計畫下被前同事引導寫下離職信,就這樣離開了,服務15年,年薪170的工作,後面者2年的工作月薪5-6萬,心裡一直會不斷的跟以往比較,也找不回工作成就感。是不是該轉換到完全不同領域的工作。
目前待業中 個人對於相關工作經歷有很大的自信可以勝任該工作職務。 有投遞履歷於一間地區醫院,今天是第二天。 因為非常想做這份工作,不曉得對於致電人資詢問有無面試機會是否合適。 大概於投遞後幾天再打會比較好?
(先說政府公佈停班停課家裡受創需整理家園) 政府已公佈10/4停班停課,副主任在非上班時間傳賴問:「有人自願出來上“半天”班嗎?需4位」 ,當時自願的只有兩位同仁 ,其他同仁都回覆不太方便沒辦法出勤,我們這邊都還沒確認說誰自願出勤,另一位高層就先在大群組公佈說全員都會出勤並且是“整天”,所以作業正常,剛看完訊息就傳來(以下是複製) 副主任裁示:明日為8-4班(早上8點到下午4點),會為各位準備值班便當,然後就直接強迫我們上班? 想問前面調節就已經說不方便出勤了!後面可以直接強迫勞工出勤嗎?
我是醫護人員公司上班是8+4每天延長工時,先說休假有符合勞基法,但是契約是寫工時是用8+4延長工時,月薪制,想求問是不是只要是月薪制,非時薪制第九小時開始都不能算加班,感覺壓力很大。
1.從事照服員,剛到新單位感覺公司經營理念和面試時面試官說的差距太大要離職,來沒一週,提早三天說要離職,卻說有競業禁止條款一年,可是看勞動契約怎麼看都沒有,內心疑惑,如果他們是用口頭告訴,離職後他們是不是要付我每個月補償金 2.說離職要從薪資扣照顧服務員責任險保費,看勞動契約也沒有載明 3.勞動契約副本一直沒有給我,離職前可以要求公司給嗎 4.試用期而已,上班沒一週缺契約寫要提早一個月,上網看勞動部法規,好像又不用,感到疑惑,希望有人能協助解答
1、上一份在醫院行政做了8年,因為考量身心疲累等各種因素決定離開,目前進另一家醫院一個月左右,研究助理,但發現自己不喜歡這份工作內容,沒有未來發展可言,即便忍耐這樣不喜歡的心情勉強去做,未來還有可能會面臨計畫結束就同失業 2、希望自己能夠找到適合的工作、正常上下班無須輪班、有穩定的收入,希望能夠找到理想的再提出辭呈,不想接受裸辭的風險和過多的焦慮,同時又擔心自己會變成一換再換的窘境 3、本身是醫務管理系畢業
你好,目前待業中,拿到理想的工作的面試邀約,人資發來一封面試前的基本資料讓我填寫,其中一項問到是否願意配合營運需求加班,但是我並不知道所謂的加班是有薪無薪還是責任制,或是是否為常態性加班。 因為人資說關於加班的事他不是同一個部門他也不清楚,且加班的事情可以在面試時跟主管討論。 並且在詢問加班意願後下面有一條『本表格所填報事項均屬實,如有不實,是否願負法律責任並無條件終止勞動契約』。 我如果填是願意配合加班,最後因為不能配合加班的話會被公司告嗎? 還是可以保留空白呢? 人資給我的期限是先回傳資料再進行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