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4/1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簽訂合約未到期,就被通知要提前離職,有違法嗎?

因工作專案需求於2018年01/01號簽署定期契約,2023年05/20合約到期。公司單位主管通知在04/20前須辦理自願離職手續,請問這樣有算違法嗎或著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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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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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謝您的提問!
但您的問題內容太簡略,請多補充你的個人背景資訊(專長、興趣、曾從事過的工作類型、產業)也可以補充目前投遞了哪些工作類型,或是比較有興趣的工作類型,請再具體描述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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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iver.104.com.tw/question/34ba9019-fe32-4415-b3cf-cb1a70f93f32

您好~~
若您有疑異,可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做諮詢,以維個人權益。
祝福您~~

2023/5/20的到期合約,主要是約束你在這時間前不可自行離職,否則屬違約,就再依條文去規範,如果公司在這時間前資遣你,同樣只要依法給遣散費,不低於雙方簽的合約條文,也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如果你有察覺到合約與資遣有違法的情事,你就收集相關證據,投訴勞工局資詢或雙方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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