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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入職一年後,公司要求簽約才可發放年終獎金是否屬違法?

母公司:A
子公司:B

事情是這樣的,我兩年前到職於A公司,入職前有明確知道會借調至B公司工作,但身分仍是屬於A公司的員工,去年9月中,B公司宣布發放季獎金,並告知2024年底會提供轉調方案,可從A公司退職至B公司,成為B公司正式職員,因此要求員工選擇B公司季獎金領取方式,由A公司借調的同仁因已依照A公司制度領取獎金,如領B公司獎金將產生重複領取,若選擇領取B公司獎金且2025年仍維持A公司借調身分則獎金應繳回給B公司。

由於相信公司會在2024年底提出方案,讓我們順利轉去B公司,因此我選擇領取B公司的季獎金。結果到了2025年,轉調方案不但沒提出任何一字,且AB兩公司還要求員工必須簽訂臨時新增的合約,借調人員才能領取母公司A的年終獎金,且合約指出轉調方案將延期一年,預計年底才會提出,等到方案提出之後,確定轉至B公司時,需至少待滿兩季,如果未滿兩季就離職則須依比例將B公司所發放之Q2、Q3季獎金退回給B公司。

備註:
1. 合約上並無提及不簽就不給年終,是人資說明合約時口頭上提到的
2. 這份合約是已發放獎金後1~2個月,才追加要簽署的,內容是寫「若未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由A公司離職,並離職後立刻轉任至B公司,員工同意無條件返還特別獎金給B公司」
3. 目前沒有任何錄音證據

根據以上,因為告知需簽約的當下,一直被要求要現場簽名,否則會無法在發放獎金當天拿到年終,所以目前是有簽屬這份合約,且入職時的勞動契約並未有任何離職須繳回獎金的條文,後續公司使用不發放獎金方式來脅迫員工簽訂合約及變相綁約,否則要求將已發放的獎金繳回,以上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 在有簽署這個合約的情況下離職,我是否必須退回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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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的描述來看,這個情況可能涉及勞工權益,原因如下:

1.年終獎歸屬工資源範圍
依據《勞工法》第2條,獎金如同屬於約定的薪金資金,應視作工資的一部分。
若公司以不簽合約為由不發放年金,可能違反《勞工法》第22條「工資不得無故扣減」的規定。

2.變更相關約,要求職後退還已發放獎金
《勞工法》第15條規定,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簽訂「限制轉職」或「改變相依僱用離職」的條款,否則可能構成無效條款。
你所在的公司受僱,且不知道的勞務契約沒有約定轉讓後需退還獎金,公司以後來的必要條件可能構成單方面變更勞務條款,且違反《勞務基礎法》第26條(禁止扣繳工錢)。

3.獎金發放後再追加條件的合法性
根據《民法》第247-1條,主動契約的內容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或顯示失公平。
你是因獎金發放後才被要求籤署附帶條件的約,這可能涉及「不符合條件的約束」。

二、你該如何應戰?
1.蒐集證據
儘管目前沒有記錄,但可以回覆內部通知、郵件、LINE 或 Teams 等通訊記錄,查找公司要求簽約與不簽約就非法領獎的憑證。
2.找同事佐證是否也遭遇相同狀況,她集會證明。
3.向勞工局申請
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檢請,公司可能涉及解僱工資及變動合約。
如有疑問,可先諮詢免費的勞工法律服務(例如各縣市政府的勞工權益提案)。

三、離職後是否須退還獎金?
如果此約涉及違勞基法,法律上可能無效。
但如果公司堅持索償權,可能會透過法律途徑(如民事訴訟)向您追償,您可以向勞工局或法院上訴機構張貼「此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四、結論
根據你的情況,公司可能違反法條的地方:
1.以不發年度獎金為要脅要求簽約
2.事後加約要求退還已發放獎金
3.限制勞工自由轉職

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同時與專業律師事務所或勞工法諮詢機構確認您的權益。

您好:您寫得算詳細的,但是還是有一些問題需要釐清,所以無法在這裡直接回覆是否屬於違法
這邊會建議您先跟公司人資單位先進行溝通了解狀況,如果仍有疑惑
建議你直接蒐證找第三方來介入釐清確保你的權益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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