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9/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剛到職不久,耳聞特休未休完不能折現

目前剛報到新公司一週,在部門同事聊天中得知,特休休不完公司不會折現。
加上觀察下來所在部門的性質,連請假感覺似乎都很困難,未來能請完的機率很低。

請問不能折現是否已違反勞基法?目前處在新人的我該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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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特休政策已在加入前告知且不允許折現,通常不會違反勞基法。建議與HR或主管溝通以確保了解特休政策的詳細資訊,同時謹慎計劃休假以確保休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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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恕直言,報到一週擔心特休折現的事情,是不是有點太早了呢⋯法定特休至少要到職半年才會產生,是否先專注在用好表現通過試用期,才是比較妥適的工作態度呢?

如果休假真的是您工作價值觀排序的首位,直接影響您的留任意願,那至少請您先向「真正的人事規範管理者」確認清楚,不管是您的老闆、您的直屬主管或您公司的人資人員,都比只聽信「同事閒聊」還要可靠。

如果經確認,公司確實在休假制度上不如您的期待,身為剛到職一週的您所能做的,也只有離職而已。您當然也可以選擇向公司反映修改制度,或者向勞動機關申訴,但這兩者都不一定能夠促使公司修正規範;最後,您也無法尋求司法途徑,畢竟您根本還沒有取得特休的權利,當然也沒有權利損害的賠償可以請求。

如果留言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或「肯定」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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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正面一點比較實際

特休或補休沒有休完,沒有折現給您其實違反勞基法喔~~
如果真的覺得怪,建議蒐證後進行申訴喔~
申訴可以匿名的,只是建議過一陣子再申訴,不然太明顯是你做的~
雖然勞工局都很消極就是了啦~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annual-leave/annual-leave-03

您好
建議你先去了解公司相關規定 ,不要靠聽說 ,好像 ,也許...,現今相關法規都有明確規定 ,而且這也是勞動檢查的重點 ,公司應該不會那麼笨大辣辣地去違法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 ,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意即 ,如果今年度的特休未休完 ,有2種方式可以選擇:
1.年度結束或離職沒休完的特休 ,雇主就應換成薪資發給.
2.或者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將特休延到隔年再休 ,但再休不完無法繼續延長 ,而依仍未休完之天數需發給工資.
如果公司違法 ,你可以有權益要求公司支付你未休完的特休的錢 ,但如果公司的獲利 ,要建立在違法及剝削員工之上 ,那你自己就要考量是不是還要繼續待下去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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