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提離職後,放特休中間登記結婚,有婚假嗎?

你好,想請問我的離職預告期是30日以前要提出,假設今天113/1/26提離職,預計113/2/29離職,我的特休還有6天未休,會安排在最後面,2/19國定(是補過年提前上班的一天國定)、2/20休假日、2/21例假日、2/22-2/27特休、2/28國定、2/29例假日。
我預計在2/22登記結婚,那時候我在放特休,請問我還有規定的婚假可以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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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
勞工婚假8日,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尚無限制僅能一次請完,得由雙方約定之。未休完,能否折算工資,法無明文規定,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辦理。

建議您,2/22-2/27這6天的休假,以婚假的名義請休。至於未休的6天特休,等到離職時,公司必須折算工資給您。這樣的休假方式,對您最有利。

以上是我的一點淺見,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PS.若Giver的說明對您有幫助的話,請不吝給我們一個 [拍手] 以及 [肯定]。有您的回饋,我們會更有動力服務大家,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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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據你提供的情況,我理解你計劃在2/22登記結婚,而在這段時間內你正處於特休期間。 通常情況下,婚假的規定可能因公司政策而異,因此建議你查閱公司的員工手冊或與人事部門聯繫,以了解公司對婚假的具體規定。

有些公司可能會提供特殊的婚假,而有些公司可能會要求員工使用特休或其他類型的假期。 在你的情況下,因為你在2/22登記結婚時正在休特休,有可能需要將這一天計算在你的特休期間,而不是額外提供婚假。

最好的做法是與你的上級或人事部門確認公司政策,以確保你對婚假的了解是準確的,並確保你的離職過程中特休和其他假期的使用符合公司的規定。

您好
法令中只有規定勞工有請婚假權利 ,卻沒有明文規定未休婚假能否換成錢 ,但依照勞基法中有關勞工假別的性質 ,可以看出勞工婚假和事假、病假類型屬於同一類型的「處理假」 ,不同於特休、國定假日這類型的「權利假」 ,因此婚假若沒有休完應無法換成錢應給工資. 建議你要跟主管也要跟公司協調好 ,看是否先讓你依規定請婚假 ,特休沒放完的折算現金給你 ,既然都要離開了 ,大家保持好關係 ,就算做不成朋友 ,但也不要變成敵人是吧 ,建議你還是要跟公司好好商量 ,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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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作應該是不需要交接,給你的建議是:2/17、2/18、2/22-2/27共八天排婚假(婚假可結婚前10日開始請),特休就等離職結算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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