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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試用期離職是適用勞基法還是公司自訂之合約?

到職時與公司簽訂合約,合約內容有一條是要做滿一個月才能離職,但上班一週後收到其他公司的錄取通知,也提前一週告知原公司離職之事宜,請問需要遵守合約內容做滿一個月還是這條款有違勞基法的三個月內雙方皆有隨時終止合約之權利所以我不需要做滿一個月,有做到告知的義務即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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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0

朋友你好
謝謝提問。根據勞基法第16條,關於勞工離職的預告期,是從工作滿3個月之後開始(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也就是勞工在試用期間,到職未滿3個月向老闆提離職,不需要任何的預告期,提離職就可以走。但建議留交接時間較好,雙方好聚好散,也不會留下負面評價。
試用期與正職的勞動權利相同,所以薪水計算方式都與正職員工離職相同。若未做滿一個月,薪資是依天數比例發放。

以上請參考,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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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律規範內並沒有試用期一詞,僅有過去行政機關與法院判決有關於試用期,因此,是屬於不違反法令之情況下,雙方合意的契約規定,而勞工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勞動基準法目前並沒有相關規範可以依循,你所指稱的規定,應該是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的反面解釋,因為未達三個月,而不需要滿10天預告雇主,但這只是預告期間的相關規定,於法律定義與契約規範而言,不代表你沒有違反勞動契約,另,實務上,因為未滿一個月的工作,訴訟利益非常小,通常亦不會花費相關費用處理訴訟問題,建議好聚好散為妥,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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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因為您的問題和合約內容我需要比對確認,故僅依照您的問題,我上網查詢約定最低服務年資法令效益、賠償案例內容給您參考,另,您可電話洽詢勞工局,有免費勞動法令諮詢。
資料來源: https://twworkforce.com/2018/05/31/minimumserviceperiod/
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如果沒有依照以下原則來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該約定是無效的,應綜合考量因素:
(1)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如:非高度專注性工作,到職沒有接受雇主提供培訓,故離職未造成訓練費用支出,自然不能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2)相同性質勞工人力替補可能性
(3)補償勞工之額度及範圍
(4)其他合理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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