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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3/5/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面試試做不給薪,有無法定保障?

面試者前依約前往面試,雖然只是時薪工讀的工作,但是對方以尊重為由,對於細節都探問得很詳細,並告知希望將來能在公司獲得多元發展以留才,故一開始面試都談得較詳細的細節,之後突然被要求試做,內容原本是雙人房後因為自己感受不佳後改為單人房,原本以為是考試,因為面試官想了解學習能力如何,結果因為面試官跟職場前輩好似身兼數職,所以其中面試時間不長但等待時間漫長,從面試完成到完成從踏進公司到完成作業共2小時,而試做時間以大約一小時(中間也有帶的人拉拉雜雜在處理客人是否退房的事)。後來詢問面試官,並告知認為若考試10-15分鐘合理,但若超過1小時應給時薪,對方問是否有超過一小時,我說沒有,對方突坦言有請求職者試做一整天就有給薪,其實關於這次的試做我並不要求薪水,但是癥結就在我的感受是對方,利用求職者需要工作、需要薪資的弱點,變相壓榨他們或給予惡評。每個人都知道入職後有正常學習期,所以會有三個月試用期,也問過試做就不會有適用期嗎?對方說仍會有,我詢問試做的意義在哪裡。面試官是有坦言說對於細節的要求,看求職者能否接受,但是我認為蓄意的大範圍試做,或者試做太久,挑對方毛病事後不給薪或挑剔對方,不錄取對方反而變成對方的求職阻力,該公司說希望到此場域的人都被善待,但是我只看見對方利用求職者無工作急需薪資的弱點以求職之名行壓榨之實,試問,面試中的試做多久多少工作份量算合理?若對方要求試做或全天觀摩耗時過久不給薪,有無法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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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有些公司在面試時 ,會考實做 ,當然不可能整天都在實做 ,如果你覺得不合理 ,你當場可以提出 ,面對不和善且不合理的面試 ,你認為這家公司會有多好 ,這其實是可議的,
沒有分派遣或正職 ,大家都只是勞工朋友 ,沒有必要為難誰或刁難誰 ,真的不合理就要勇敢說不 ,如果面試主管仍強烈要求或用話術希望你能先實做先做做看是不適合 ,又或是要你實做看看合不合格...之類的,
這些都是不合理的 ,工作就是錄用和不錄用而已 ,沒有什麼你就先做個幾天看看適不適合 ,也不是讓你做了一天之後就跟你說 ,看起來你還是不適合這個職位 ,你自己就要考量,
契約就是當事人雙方只要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契約就成立 , 所以 ,契約不一定要「書面」 ,雙方「口頭」上意思表示一致 ,就可以成立或變更契約 ,雙方都必須受契約拘束.
所以不是叫你做一天覺得你不適合就叫你走路 ,也不是讓你適做幾天看看合不合適 ,這你自己要知道,
如我之前說的 ,如果公司真的是有這種情形 ,你覺得這家公司真的很正常嗎? 你確定還要去這家公司嗎?,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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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面試時被要求試做,試做時間長達一小時,但是不給薪資,擔心是否有法定保障。
2 首先,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試用期內的勞工應當有薪資。因此,如果您在試用期間進行試做並且超過了一定時間,公司應當照常支付您薪資。
3 此外,如果公司要求求職者進行試做,那麼公司應當明確告知試做的時間和內容,並且在試做期間照常支付薪資。如果公司不給薪資,則有可能涉及到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問題。
4 然而,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確界定試做的時間和內容,因此對於試做的具體要求,難以提供一個統一的答案。試做時間和內容的長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5 最後,如果您對公司的要求感到不合理,可以詢問面試官並且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公司的做法涉及違法行為,您可以向勞動局或者勞工監察機構申訴。
6 總結而言,如果公司要求您進行試做,則應該明確告知試做的時間和內容,並且照常支付薪資。如果您對公司的要求感到不合理,可以向面試官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者向有關機構尋求幫助。
7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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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擔任的工作職務有試用的必要,雇主和勞工約定「試用期、試做」並不違法,但試用期間員工還是受勞基法保障,雇主也要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即使雙方合意好不給薪水,這項勞動契約約定也會因為違反勞基法§22(2)「薪水應全額給付給勞工」而無效。所以新人依當初談好的上班時間報到、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給付薪水,即便只做幾小時或一天,也要依比例計算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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