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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之規定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計算方式發給加班費外,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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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之規定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計算方式發給加班費外,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