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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範,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然而所謂"因故停止"的見解,主管機關是認為勞工有終止契約時,不論是資遣、離職、解僱或退休後,再經雇主僱用者,係成立新契約,工作年資係重新計算。但司法機關是為避免雇主利用換約影響勞工年資權益,除退休外,其他因資遣或其他事由離職,未滿3個月內復職者,前後年資應併計。
因行政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不同,為避免爭議,還是盡量中斷滿3個月後再重新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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