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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上開規定,若該項給與係僱主基於勞工提供勞務而給予之對價,且具經常性,而非臨時性的獎勵或恩惠性質,即得視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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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上開規定,若該項給與係僱主基於勞工提供勞務而給予之對價,且具經常性,而非臨時性的獎勵或恩惠性質,即得視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