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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4/10 1:0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內部轉調後被設置試用期是否合理

目前在職工作1.5年,原本因為生涯規劃,預計辦離職
但有其他單位主管聽到我要離開,來詢問是否願意轉調單位
剛好也是我預計找工作的方向,談了幾次後我欣然接受
因為在討論中有提到:轉調單位有可能會有試用期,但會儘量縮短
剛進公司時3個月試用期便已通過,轉調單位要重新計算試用期是否是一種社會的常態?
在網路上查不到相關資訊,懇請各先進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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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勞基法並無所謂的 "試用期"。新員工只要辦理入職手續,公司就需加保勞健保。

一般公司對於新員工的試用期,通常定義是,還不能享有和正式員工相同的額外福利,例如績效獎金、旅遊津貼、員工分紅...等其他犒賞。

您在公司的A單位已任職1.5年,轉調到B單位,因為您過去對於B單位的工作並不熟悉,所以B主管強調要有 "試用期",這是可理解的。但建議您詢問清楚,在B的 "試用期" 是如何定義的,與B的正式員工有何差別?

只要不侵犯到勞基法規定的基本權益,這樣就可說是合理的。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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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有限的經驗中顯示,離職時受到其他部門邀請轉調這種狀況常常發生,但要重新進入試用期則較少見到.
回過頭來看看試用期的概念,基本上應該是員工與公司之間彼此的一種更深入的了解與適應,同時要因要對工作本身需要時間來培養相關知識與技能以便盡速進入狀況,所以試用期可以說是一種不得已的妥協,但其實也是對勞資雙方的一種保護.
以你的狀況來看,即便對公司已經有所孰悉,但換部門確實有可能需要時間培訓,所以如果重新進入試用期,在概念上我個人是可以接受的,但應該討論的就是時間的縮短,畢竟對公司大部分狀況都已經熟捻了,此外待遇當然希望能維持不動而不要降回試用期的水平....
我想這些應該都是可以跟新主管討論的,祝你成功!’

轉調後重新試用期的合理性?
1.法規角度(以台灣勞基法為例):
勞基法中對「試用期」並無明文規範,也未規定企業轉調時是否可以重新設置試用期。
也就是說,轉調後設試用期在法律上不是違法的,但需合理、合情,且雙方同意。

2.公司內部規章或慣例:
有些公司若是轉調到不同部門、不同職能,尤其是不同體系(如從業務轉PM),會視為類似「內部轉職」,因此重新設定試用期。
但通常這類「試用期」會比較短(如1個月或兩個月),且目的主要是「確認是否適任」,不是用來約束你工時或福利。

3.職場常態面:
大公司或外商較常有正式的內部轉調流程,會設定觀察期(probationary period),但通常不影響正式員工身分與福利。
中小企業則常視情況彈性處理,轉調後設試用期不一定罕見,但也要視「是否合理」來判斷。

以上是我在Hunter服務的經驗,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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