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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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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內部轉調後被設置試用期是否合理

目前在職工作1.5年,原本因為生涯規劃,預計辦離職
但有其他單位主管聽到我要離開,來詢問是否願意轉調單位
剛好也是我預計找工作的方向,談了幾次後我欣然接受
因為在討論中有提到:轉調單位有可能會有試用期,但會儘量縮短
剛進公司時3個月試用期便已通過,轉調單位要重新計算試用期是否是一種社會的常態?
在網路上查不到相關資訊,懇請各先進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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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勞基法並無所謂的 "試用期"。新員工只要辦理入職手續,公司就需加保勞健保。

一般公司對於新員工的試用期,通常定義是,還不能享有和正式員工相同的額外福利,例如績效獎金、旅遊津貼、員工分紅...等其他犒賞。

您在公司的A單位已任職1.5年,轉調到B單位,因為您過去對於B單位的工作並不熟悉,所以B主管強調要有 "試用期",這是可理解的。但建議您詢問清楚,在B的 "試用期" 是如何定義的,與B的正式員工有何差別?

只要不侵犯到勞基法規定的基本權益,這樣就可說是合理的。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1人拍手

轉調後重新試用期的合理性?
1.法規角度(以台灣勞基法為例):
勞基法中對「試用期」並無明文規範,也未規定企業轉調時是否可以重新設置試用期。
也就是說,轉調後設試用期在法律上不是違法的,但需合理、合情,且雙方同意。

2.公司內部規章或慣例:
有些公司若是轉調到不同部門、不同職能,尤其是不同體系(如從業務轉PM),會視為類似「內部轉職」,因此重新設定試用期。
但通常這類「試用期」會比較短(如1個月或兩個月),且目的主要是「確認是否適任」,不是用來約束你工時或福利。

3.職場常態面:
大公司或外商較常有正式的內部轉調流程,會設定觀察期(probationary period),但通常不影響正式員工身分與福利。
中小企業則常視情況彈性處理,轉調後設試用期不一定罕見,但也要視「是否合理」來判斷。

以上是我在Hunter服務的經驗,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查看1則回覆

您好:

試用期對企業最大的好處,就是萬一新進員工真的不適任,法律上允許企業用比較寬鬆的標準解僱員工(因為在臺灣,要解僱一位員工,在法律上要滿足很多要件,而且必須是最後手段)。

但您的狀況並不是「新進」,而是「職務異動」,因為您並沒有離職又到職,而是轉換不同的職務內容,顯然不適用上面提到的情境。

因此,我認為您需要留意之處(或是說應該要跟公司確認好的細節),包括:
公司與您談的「試用」,具體來說到底跟正式就任有什麼差別?
您的所有勞動條件會有什麼樣的改變?(包含工資工時、職等職稱⋯)
試用通過/不通過會產生什麼後果?

這些問題最主要的目的,是避免公司透過試用的名義試圖減損您的勞動權益。

特別是發生試用不通過的狀況時,公司到底會怎麼處理?假如您覺得不通過就自請離職沒差,那還無所謂;萬一發生您明明覺得自己適任而且還想繼續待,但公司評估您試用未通過要請您離職時,就會引發爭議了。

事前先詳細向主管或人資了解清楚,多問多確認,才能減低後續爭議發生的可能性!留言如果有幫助到您,敬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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