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匿名2019/9/2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轉正前約聘年資承認否小朱原本跟公司簽定期契約,後來公司覺得他表現好,且還缺人,故將他轉為正職並簽訂不定期契約,小朱在定期契約的年資可以接續嗎?0 人投票・投票已結束查看投票結果查看投票結果人力資源勞動法令定期契約年資招募任用約聘婉拒回答回答 1觀看 1987分享分享到:LineFaceBookTwitter複製連結取消收藏回答 1 則人資法寶・關注・2019/9/24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資法務・2019/9/24刪除修改檢舉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若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的間隔未超過三個月,該定期契約的年資需要併計。0人拍手・0人肯定拍一下,給前輩大大的鼓勵!拍手肯定回覆0/2000回覆0/2000回覆你可能感興趣的問題職災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有例外狀況嗎?看看提問者怎麼說公司與勞工可合意終止僱傭契約?看看提問者怎麼說對職員是否可用「委任契約」取代「勞雇契約」?看看提問者怎麼說試用期間未做滿七天可不給薪?看看提問者怎麼說試用期間簽訂定期契約,可乎?看看提問者怎麼說更多相關問題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查看更多職場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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