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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3/4/1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請問普通傷病假的規定?

請問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的普通傷病假3款規定,究竟應該如何解讀呢?
如果有案例是前一年度住院及未住院傷病假合計已達1年,這樣新的年度開始時,該案例是否還是依第1款享有30日的未住院病假?如果享有,是否就與第3款規定相抵觸?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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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剛好本次指定的都是本所團隊,我想先前的回答已經相對完整,僅針對補充詢問的問題進行說明。
Q:謝謝律師的回覆,想進一步詢問,以今年112年請滿為例,若按政府行事曆出勤,前30日半薪假計至2/17止,2/18起全算且無薪,這樣的話將會有317日無薪病假(〉305),即使如此,113年度還是會有完整30日半薪假嗎?
(舉例真的很極端,不好意思,謝謝您!)

A:曆年制是從國曆的1月1日開始,所以2/17起放30天病假,扣除休息、例假、國假後的日期才再加上305,並非2/17直接加30天。有可能扣掉以上假期,無薪病假的起算點已經是4月多了,其剩餘的天數才是無薪的起算點,加總到112年12月31日後,再給勞工放30天的半薪病假,一樣扣除休息、例假、國假等後,再看看去年的305到底用掉多少,就是最後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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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從請假規則的全文來看,並留意第一項第二款特別提到合計前兩款的事由,所以兩年內會有30半薪+30的半薪(要留意這兩次30天的計算要排除例假、休息與休假日)+305天的不支薪。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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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問者詢問普通傷病假的規定,特別關注勞工請假規則中第4條第1項的3款規定,並針對前一年度住院及未住院傷病假合計已達1年的情況,是否會影響新年度的30天未住院病假享有情況與第3款規定是否抵觸。
2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的3款規定,普通傷病假的使用是根據勞工實際的病情與醫生的證明,且勞工在受傷或生病後的3天內即應通知雇主並提供證明。
3 如果前一年度住院及未住院傷病假合計已達1年,新的年度開始時,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4 4 第1款的規定,勞工在新年度仍然可以享有30天的未住院病假。
5 這並不與第3款規定相抵觸,因為前一年度的住院及未住院傷病假合計已達1年,是針對前一年度的累積情況,而新年度是重新計算,依然可以享有30天的未住院病假。
6 值得注意的是,勞工在使用普通傷病假時,應提供合法、合理的醫生證明,且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請假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6 如果在使用傷病假的過程中有任何糾紛或爭議,建議勞工與雇主協商解決,或請教專業法律或勞工相關單位的意見。
7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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