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9/4/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非自願性離職

請問何謂「非自願性離職」,該如何判定? 會有資遣費、失業給付可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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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稱非自願性離職,係指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應該由離職的事由及原因判定。若勞工無選擇留任的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是不離職而勞動條件會遭受損失者,不論領取的是資遣費還是退休金,都屬非自願性離職,可依法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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