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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原則上須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即勞雇雙方的合意。因此,雇主常透過實施加班申請許可制,藉由事前或事後同意,使得勞工延長工時在勞雇雙方合意下進行。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的時間應認屬工作時間,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長工時工資(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釋參照)。
你好:有沒有認真工作或在趕工作,應該還是可以在行為及表情上看出來,若是你還不能確認,你可以改變規則,觀察看看情形,比如改一、五公司準時下班,其它日看工作情形加班,再看看大家的表情,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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